中新网北京8月27日电 (记者 尹力)“我们每天喝的自来水水质怎么样?谁来告诉咱们?”“要遇到突发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和水质污染等事件,自来水有保障吗?”“要是供水单位弄虚作假,该怎么办?”……这些京城百姓生活中最关心的饮水问题,未来将会得到更加科学、规范和严谨的实施监管。北京市水务局27日首次发布《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北京市水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共十四条,旨在进一步加强首都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加大涉及百姓民生方面信息的公开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而制定的。
《管理办法》指出,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即北京市自来水集团及所属郊区的各自来水公司;石景山、顺义、昌平和平谷四区的自来水公司等公共供水企业,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内容,以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质信息。
《管理办法》的第六条规定,本市各公共供水单位要定期每季度一次向社会公布管网水7项、出厂水42项和出厂水全项指标。向社会公布的水质数据,由取得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资质证书的水质检测机构提供。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要通过本单位网站、政府网站或选择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质信息,公布的水质数据要真实、准确。水质信息应选择明显的位置予以公布,以便于公众查看。
该负责人表示,由于各供水企业的水质信息公布周期为季度,为使遇突发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及水质污染等事件时水质信息能够及时发布,《管理办法》要求各供水企业在遇突发事件导致供水水厂出厂水、管网水中水质指标异常或超出国家标准时,要在第一时间及时通过本单位网站、政府网站或选择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向公众如实告知水质情况,视情况做出预警建议;暂时不适宜市民饮用时,要提供应急供水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已经及时告知水质情况下,有关供水单位应当在正常公示周期内如实对外公布水质信息。
如果供水企业公布的水质数据有弄虚作假行为、未及时更新水质信息等情况之一的,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