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政府对于贸易公司成立资格的政策变化较多,特别是对于最低注册资本问题上:2003年以前最低注册资本规定为10万第纳尔;《2003年财政法》第95条将其提高到1000万第纳尔,而2003年7月一项法案又废除了本条规定,使贸易公司注册资本规定恢复到原来10万第纳尔的下限;《2005年财政法补充法案》又将最低注册资本提高到2000万第纳尔,由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而今年又取消了2000万第纳尔的下限限制,恢复到通用的基本注册资本规定(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为10万第纳尔)。此项规定近年这几次变化一方面说明了阿政府力图整治进口市场、打击走私逃税的决心,另一方面又反映了进口市场的发展对提高就业率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作用。
另外,从2005年8月15日开始,所有进口最终产品并用于销售的进口商在每一笔进口业务送银行进行结算前,都必须先到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登记并缴纳指定开户银行税(每笔业务10000第纳尔),税务部门在审查相关进口单据后出示已缴税收据,一式三份。一份进口商本人留存,其余两份交银行,其中一份银行留存,另一份由银行交税务部门备案。银行在审查收据与进口商开户申请的一致性后,方可开户并进行后续往外汇款等业务。此项手续办理时间大约为一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