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部分阿进口商为偷漏关税而有意低报进口产品价格,自2000年下半年开始,阿海关对包括中国在内的部分国家出口到阿的产品开始实施严格的审价制度。实行此项政策后,所有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必须送至阿海关总署进行审价。由此导致不仅海关官员随意定价和罚款的现象增多,而且通关耗时冗长,使集装箱在港口长时间滞留。过去通关一般需要7至10天,而实施该项政策后一度需要一两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现虽然有所好转,仍易使应季商品错过贸易机会,增加了进口成本,使进口商蒙受很大的损失,削弱了中国产品的竞争性。此外,阿海关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开箱检查率明显偏高。此外,阿认为从中国等国进口的产品假进口真套汇的现象比较突出,规定从中国等国进口货物时,银行在没有得到海关确认进口商已经清关的通知时不得向出口商汇款。此举导致我出口公司货款回收时间很长。
2、难以退运或转运货物
阿海关规定:出口到阿的货物,如果退运或转运别国,需要出具提单上标明的收货人或通知人的拒收证明,即使收货人分文未付,没有货物的拥有权,但如果他不出具拒收证明,任何人(包括货主或出口人)无权将之退运或转运;如果拿到拒收证明,出口者还需要通过一家当地公司,向海关提供有关文件,办理进口和再出口的手续,程序也相当复杂。类似问题曾发生过多起,均未能得到妥善解决。一般是我国企业在收到阿进口商部分定金或预付款后,将全部货物发出,然后催促客户将余款汇出。而这时由于客户资金出现问题,或者市场发生变化,或出于其它目的(如利用此项规定进行诈骗),我公司迟迟不能收到余款。正是因为该项规定,我公司尽管掌握提单,但由于得不到客户的拒收证明,因而失去了对货物的拥有和支配权,只得任由阿海关没收和拍卖,或被迫主动与进口商协商,在最后期限前低价卖给进口商,因此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3、被银行与进口商合谋欺诈
自2002年以来,阿国有及私营银行丑闻事件不断,哈里发银行、联合银行、工商业银行、CA银行、联合银行等五家私人银行由于非法转移外汇、金融诈骗和违规操作等原因先后被吊销营业资格。2005年,作为阿尔及利亚国有银行之一的阿国民银行(BNA)高层主管非法挪用资金200亿第纳尔(近3亿美元),使阿国有银行亦陷入了严重的信誉危机。
阿银行由于体制和管理上的原因,工作效率普遍低下,不讲信用和不按国际惯例办事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银行内部人员甚至与当地进口商合流,损害出口商及其银行的利益,在接受出口商银行托收的单据后,无视有关交单指示(条件)而释放货物所有权凭证乃至全套提单,使进口商得以不付款提货,且对出口商银行多次催收置之不理,从而造成出口商损失和其银行工作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