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检不合格的货物,进口商可申请对货物进行技术处理使之符合规定。对货物进行处理的申请须在检验不合格通知下达8日内向所在省政府商务局提出,申请必须明确提出处理货物的方法、所需时间和地点,商务局在收到该申请后4日内应做出评估判断。若其认为货物技术处理方案不可行,则货物必须予以再出口或销毁;若其认为方案可行,则向进口商下达一份货物临时扣留通知,进口商在指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在商检部门的监督下对货物进行有关处理使其符合有关规定。
对货物的处理可包括以下情况:
(1)对货物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须重新包装更换符合规定的标签。但以下情况可不看作标签不符的情况:边境的易货贸易,另行规定;货物的消费者仅限于外国公司和机构人员;免税店、有关旅游机构、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所采购的货物,其标签与其本身行业的规定相符的。
(2)与货物本身固有性质相关的不符情况,则需看具体商品及其相关法规而定,一般说来须经过某一法定程序消除其不符因素。
(3)对检验不合格商品的处理方法还可以包括降低品级、使其作为进一步工业加工的对象、改变其用途等。
对货物的技术处理不能改变货物本身的品质。货物经处理、不符因素消除后,商检部门向进口商货物可自由支配的许可,进口商可进一步进行提货出关的手续。若在规定时间、规定条件下未完成有关处理的,则商检部门有权扣留货物,进行再出口或销毁。
商品检验不合格后不能进行技术处理使之符合有关规定的商品有:各类奶制品、冻肉冻鱼制品、净菜、肉罐头、真空包装食品、禽蛋类及其他冷冻或易腐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