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本法第十四条第1款)
,由 为代表,总部在 ,住址 ,(以下简称公司)和 (工人姓名) ,(父亲姓名) 和(母亲姓名) 之子,身份证号码: ,发证日期: / / , 发证机关: 身份证管理局,居住地 (以下简称劳动者),根据劳动法和补充法规的相关规定、内部规章和集体公约,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1.本合同为不定期,从 / / 起,试用期为 天(60、120和180天)。
2.劳动者工作为 ,工作地点为 。应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公司可以以适当理由更换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3.正常日工作时间为 小时/天,共计 小时/周。
4.劳动者的工作相应被确定为,工作岗位: ,工种 ,工资类别 组,技术等级为 。
5.劳动岗位应具有法律要求的安全、健康、卫生条件。
6.劳动者的薪酬按 (每月、15天、每周)以 (货 币)方式支付,金额为 ,其中包括以下部分: 。
7.合同只能在劳动法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更改。
8.由于某些适当理由废除合同,但须提前 天(最少30天最多60天)通知对方,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说明缘由。
9.在签订本合同时,劳动者应已清楚公司现行的作息时间、内部规章和集体公约。
10. 本合同一式两份,并应递交到工作所属辖区的就业中心。
(其他条款)
(地点) , 日 月 年
公司 劳动者
(本人已收到此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