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规定,从决议发布之日起,任何在利执行公共和生产性项目或从事承包、建筑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都必须与相关领域的本国国有或民营企业进行合作,成立联合股份公司。
根据决议规定,联合股份公司实施的项目领域包括承包以及建筑、电力、石油服务等民用项目。从事其他领域经济活动或进行服务和生产性投资须按照投资与旅游等相关法律执行。
苏公网安备 320902020009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