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第191号
经贸总人委在认真研读了
利比亚商业法及其修正补充法案
利比亚民法
2001年第1号《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法令》;
2001年第21号《关于开展经济活动的特定条款》及2004年第1号《关于对《关于开展经济活动的特定条款》的修改法案和实施细则的法令》;
2004年第6号《关于组织贸易代理活动有关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以及2001年第145号经贸总人委《关于组建经贸总人委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特此决定:
第一条
耐用品经销商需向顾客提供售后服务并提供必需的产品质量保证书。
第二条
耐用品经销商应当向顾客承担质量担保责任。当经销商所有权发生转移,顾客仍然有权保留质量担保的权利。
第三条
任何免除或减轻经销商民事责任的商业销售条款应全部废除。
第四条
质量保证将受《民法通则》监管。任何违反者将依法予以惩罚。
第五条
本决定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经贸总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