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洛哥投资环境与税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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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摩洛哥政府积极吸引外国投资,改善贸易逆差,促进经济发展,在行政、税收、外汇管理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改革,并建立丹吉尔出口免税区,引起许多外国投资者的关注。
摩政府鼓励外国投资的产业主要包括:电子产业、汽车产业、航空业、纺织业、新能源产业、旅游业等。
一、整体投资环境
摩洛哥法治环境完善、社会稳定,经济持续发展,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从地理位置上,摩是连接欧洲、中东和非洲三大市场的跳板,区位优势明显,且水陆空交通便利。另外,摩洛哥与美国、土耳其签订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与突尼斯、埃及、约旦建立了四国自由贸易区;摩洛哥还取得了欧盟优先地位国地位,与欧盟签订自由贸易区协议。
二、主要税赋及税率
在摩设立的工商企业必须按照普通法规定的税制按章纳税。企业的性质不同,所缴纳的税种略有差别,资本公司,即股份制企业缴纳公司税;个体公司,即个人独资企业缴纳所得税。其他税种对这两类企业都适用,如:注册税、印花税、公证税、城市税、市政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其他税。摩税收体制基本沿袭法国制度,对企业和个人总体税赋较重。
主要税赋包括以下几种:
1、公司税(Imp?t sur les Sociétés)
公司税的征税对象为资本公司、赢利性的公共机构和法人等;由自然人组成的无限责任公司可选择是否交纳公司税(或所得税)。征税率为公司利润的30%,金融机构征税率为37%。2011年通过的财政法案规定,年营业额低于300万迪拉姆(不包括增值税)的企业缴税比例为15%。
税率特殊规定:根据行业和区域不同,特殊税率分为8%~20%不等。
(1)选择“承包纳税”的在摩进行建筑或组装工程的外国承包企业,按8%缴税。
(2)在出口免税区的企业,开业前5年免缴公司税,之后20年按8.75%缴税。
(3)旅馆业企业转出境外的营业外汇收入、产品及服务出口企业(除出口回收加工金属类企业外)出口创汇收入、向出口加工企业销售产品的非矿产企业,前5年免缴公司税,之后按17.5%缴税。
(4)农业收入免缴公司税(至2013年12月31日)。
(5)出口型矿产企业、向出口加工企业销售产品的矿产企业,以及设在丹吉尔省的企业,按17.5%缴税。
(6)手工业企业、私立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在优先发展省份(Al Hoceima, Berkane, Boujdour, Chefchaouen等)设立的企业,开业前5年按17.5%缴税。
(7)收入固定的投资,按20%缴税。
2、所得税(Imp?t Général sur le Revenu)
征税对象为自然人、由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不交纳公司税的公司;征税范围为工资和类似收入、职业收入、地产收益和利益、动产收入及利润、农业收入(2013年12月31日前免缴公司税和所得税)。
所得税征税税档如下:
收益档次(单位:迪拉姆) 征税比例
0-30000 0%
30001-50000 10%
50001-60000 20%
60001-80000 30%
80001-180000 34%
180000以上 38%
税率特殊规定:根据行业和区域不同,特殊税率分为10%~30%不等。
(1)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取得的毛收益,税率为10%。
(2)临时雇佣教员的收入,税率为17%。
(3)地产收益,税率为20%(即使不获益,缴税也不得低于转让价格的3%)。
(4)对企业支付给临时雇员的报酬和津贴,税率为30%。
(5)在出口免税区的企业,前5年免缴所得税,之后20年减税80%。
(6)产品及服务出口企业,以及向出口企业销售产品的企业,享受所得税免5年,之后减税20%的优惠待遇。
(7)旅馆业企业转出境外的营业外汇收入,享受所得税免5年,之后减20%的优惠。
(8)出口矿业企业,以及向出口加工企业销售产品的矿业企业,享受税率减少20%的优惠。
(9)设在丹吉尔省的非金融类企业,2008年-2010年享受减税20%的优惠,在此基础上2011-2015年税率逐年增长2%。
(10)手工业企业、私立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前5年减税20%。
3、增值税(TVA)
摩洛哥境内所有的工业、贸易、手工业、自由职业、不动产行业及进口行业均要缴纳增值税。
营业额不少于200万迪拉姆的商人必须缴税。
增值税分境内增值税和进口增值税两种。
增值税正常征税比例为20%,降低的增值税税率为7%、10%和14%,适用于某些特定商品和服务。
营业额不少于5000万迪拉姆的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可通过电子申报、缴付增值税。
税率特殊规定:
(1)红酒或酒精性饮料每百升缴税100迪拉姆(如为进口,则按14%的税率纳税,然后再缴税100迪拉姆/百升)。
(2)金或铂金缴税5迪拉姆/克,银缴税0.1迪拉姆/克。
(3)农业机械(设备、植物检疫产品等)免税。
(4)企业的资本投资,国际公路运输企业购买卡车等设备,私立教育及职业培训机构购买设备(不包括除校车外的汽车),上述计入不动产账户时,前两年享受免税待遇。
4、进口关税(Droit d’importation)
因进口商品的不同而征收从价税,投资推广及扩大所需进口的设备物料、工具及其配件的进口关税或为2.5%,或为10%。
三、吸引投资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外国投资,摩政府自1995年颁布“投资法”以来,制订出台了不少鼓励投资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废除了“进口调节税”、“不动产利润税”和“全民团结分担税”。
2、成立鼓励投资的“投资促进基金”与“哈桑二世基金”,具体优惠条款如下:
(1)“投资促进基金”
符合下列一个或多个条件的企业,与摩政府签署投资协议并经投资委员会批准后,享受“投资促进基金”给予的补助优惠待遇:
投资额不少于2亿迪拉姆;创造稳定工作岗位不少于250个;在优先发展省区投资;投资项目确保技术转让;投资项目有利于保护环境。
基金给予补助优惠待遇:
地皮:给予购买投资所需土地购置费0-20%的补助;
基础设施: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5%的补助,用来建设项目实施外部基础设施的建设(如投资纺织领域,限额为不超过项目总额的10%);
培训:给予投资项目预计的职业培训费用0-20%的补助。
(2)“哈桑二世基金”
对于在摩政府鼓励的汽车、航空、电子、纳米技术、微电子、生物科技等领域投资不少于500万迪拉姆(其中设备投资不少于250万迪拉姆)的项目,与摩政府签署协约后可享受下列优惠:
基金出资用于投资商项目厂房建筑,资助额为厂房建筑价款的30%(以每平米2000迪拉姆为最高价限);
基金出资用于投资商购买新设备,资助额为购买新设备款的10%(不包括进口关税等税收费用)。
(3)2亿迪拉姆及以上规模的投资
投资额达到或超过2亿迪拉姆的企业,与政府签署协议,自项目开始实施起三年内,进口项目所需设备物料及其配件时,免缴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3、丹吉尔出口免税区
营业额85%来自出口的企业可入住免税区,并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行政手续简便化:丹吉尔出口免税区公司为投资者提供一条龙服务,指导并协助投资者在一个月内完成实施项目的所有手续。
(2)免税区内的企业不受外贸法规、外汇管制的监管。
(3)税收优惠待遇:
前5年免缴公司税,之后连续20年按8.75%征收;
前5年免缴所得税,之后连续20年减税80%;
免职业税15年;
免除所有关税;
来自于外国及其管辖地区的货物及服务免缴增值税。
4、外汇管理优惠政策
摩洛哥属外汇管制国家,但在摩投资的外国企业不受外汇管制的限制。外国自然人或法人,以及在国外定居的摩洛哥人,在摩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分红、利息等收入,在缴纳现行法律规定的税赋后可自由汇出,不受数额及时间的限制。
四、推动中国企业对摩投资的思考与分析
总体来看,摩洛哥社会政局稳定,地理区位优势明显,与美欧等多国和地区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且政府一直将吸引外资作为发展其经济的重要战略。特别是近年来,摩同我贸易逆差逐年加大,摩方高层多次表示,希望中国企业来摩投资。我方亦鼓励国内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来摩考察投资。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出口加工贸易,在摩洛哥加工贸易增值率达到40%以上才被视为摩洛哥产品, 由摩工商会或海关出具原产地证,才能规避配额等壁垒,进入欧美市场。此外我们还应看到,摩洛哥原材料及能源供应短缺,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基础差;摩政府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办事效率低下;摩国内失业率居高不下,政府劳工政策趋紧,来摩签证和劳动合同办理难度大。
因此,我们鼓励中国企业来摩投资当地政府大力发展的电子、汽车、纺织等产业,或其他一些高附加值的产业,以充分利用摩政府的各项投资优惠政策。尤其是那些在欧洲或非洲建立成熟销售渠道的中国企业,可将生产线转移到摩洛哥这样的国家,以规避关税壁垒,节约成本创造效益。
发展中国企业在摩投资,一方面解决当地就业问题,增加政府税收,为摩社会做出贡献;另一方面,也将大大增加中国在摩经济中所占分量,有利于提升双边经贸合作的层次与水平。
项目合作:18361148798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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