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矿业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矿产资源国有,但在其矿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情况下,允许加纳以及外国公司通过申请许可证在加纳进行矿产勘探和开发。
二、除小型矿业开发仅适用于加纳公司及个人外,在其他矿业开发领域,加纳与外国投资者在法律上享有平等权利。但是外国投资者进入工业矿产领域,投资额不得少于1000万美元。
三、加纳政府自动拥有矿业收入的10%的收益;加纳政府收取矿产品总值的5%作为资源使用费。
四、投资者可根据勘探或开发的不同阶段申请不同的许可证,即矿权:第一种为“初勘许可证”,持有者可通过地质化学、地质物理及其他地理手段判断是否存在某种矿产。未获得许可的,不能进行钻井、挖掘等勘探活动。该许可有效期为12个月,如有需要可以申请许可延期;第二种为“勘探许可证”,持有者可以在150平方公里范围内勘探。该许可有效期3年,如有需要,可申请延期,每次延期最多两年。而且,在第一次延期后,每次许可勘探范围减半;第三种为“采矿证”即开矿租约。持有者可以进行实质性开发。该许可证有效期30年,允许开发区域50平方公里。如果持有者持有超过1块地的租约,许可开发区域总计可达150平方公里。申请采矿证不需要必须持有上述两种许可证。
五、为保证租约持有者权益不受未来法律修改的影响,经议会批准,需签署最长15年的“稳定性协议”。在租约申请人或持有者投资额超过5亿美元的情况下,加矿业主管部门可加入该协议。
目前,加纳的矿业主管部门是土地自然资源部和矿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法律规定对加纳矿产资源开发进行管理,审批各种许可证,根据实际勘探开发情况设置矿权,确保矿业开发过程中安全、环境、卫生标准的执行,为矿业投资者提供地质资料、法规解释服务等。初期主要工作由矿业委员会完成,土地自然资源部负责进行最终审批等工作。此外,矿权审批前期阶段还会牵涉到矿区所在地政府。所在地省长在审批前需证明拟设置矿权区域尚无其他人申请。另外,外商投资企业须到加纳注册局注册,并到投资促进中心备案,然后方可进行矿业投资活动。从实际情况来看,加纳的大部分矿藏开发都是由欧、美、加拿大、乌克兰、南非等外国的一些大公司所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