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4月20日在北京举行,多部法律提请审议。其中,备受关注的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规定生产销售假劣疫苗最高可罚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同时,草案明确,在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接种,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种者或者其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国疫苗安全问题频发,去年曝出的长生生物疫苗案,有数十万支问题疫苗流入多省,堪称全球最恶劣的疫苗案之一。在此之后,中国在疫苗问题上的立法进程明显提速,疫苗管理法在去年12月首次审议后,4月20日再次审议。官方媒体引述常委会组****员、地方和公众提出,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二审稿作出修改,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申请疫苗注册提供虚假数据以及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
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审稿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0万元的,并处2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并处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二审稿中,惩罚性赔偿规定是亮点之一。二审稿规定,明确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接种,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种者或者其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同时,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
此外,在对急需疫苗免予批签发方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或者应对突发事件急需的疫苗,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免予批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