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招商网讯:因喂养多年的流浪猫在自家附近抓伤他人,乔女士被告上法庭,伤者要求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近3000元。
近日,丰台区法院宣判,被告乔女士作为流浪猫的饲养人应当对流浪猫进行管理,故负70%的责任,赔偿原告医药费及交通费共计1300余元。
“如果这样,谁还敢有爱心,喂养流浪动物?”乔女士和家人不服原判,将进行上诉。
被流浪猫抓伤起诉邻居
丰台区育仁里小区4号楼,住户乔女士这两天把判决书逐字看了好几遍,“好心喂流浪猫,怎么就变成了被告”。
2012年6月4日,乔女士正在自家楼门前给几盆花除虫,突然听到有人喊,“这谁家的猫?”
乔女士回头看见,5号楼的肖女士家的大白狗和一只流浪猫“黄梨花”撕咬在一起。
乔女士说,“黄梨花”被肖女士踢到一边后,又竖着尾巴继续与大白狗厮打,“她(肖女士)上去又是一脚,猫抓了她的腿,然后就跑了”。
随后,肖女士和居委会人员找到乔女士,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对此,肖女士的家人称,事后肖家人曾与居委会人员到乔家和解,在乔家看到伤人的流浪猫,认为伤人的流浪猫实为乔女士收养。
赔偿要求被拒绝后,肖女士将乔女士告上法庭。
流浪猫“饲养”与“喂养”之争
判决书称,被告(乔女士)长期对流浪猫进行饲养,导致流浪猫易在被告居住地及其附近出现,被告作为流浪猫的饲养人,应当对流浪猫进行管理,并在流浪猫造成他人损害时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宣判,被告(乔女士)作为流浪猫的饲养人应当对流浪猫进行管理,故负70%的责任,赔偿原告(肖女士)医药费及交通费共计1300余元。
但乔女士认为,抓伤肖女士的猫是流浪猫,并不是自己饲养的,因此自己没有管理义务,也不该对猫伤人的行为负责。
乔女士的爱人说,由于家里也养了一只猫,怕流浪猫传染虱子,因此平时只用小碗装了猫粮在室外喂养,很少让流浪猫进屋。
对于判决书里“被告作为流浪猫的饲养人”的裁定,乔女士和家人都“不赞同”,表示将提起上诉。
■ 居民声音
谁还敢喂流浪猫?
为证明伤人的流浪猫并非自己收养,目前乔女士正在收集邻居签名作证。
育仁里小区4号楼的一位居民介绍,小区周围多为空地,早年常有老鼠出没,流浪猫的出现让老鼠少了很多。为了留住它们,一些居民开始自发喂养流浪猫。“黄梨花、黑猫白猫都有,我和老伴每周都去市场买鸡肝,平时遛弯的时候见到就喂。”
乔女士的官司也牵动着小区内爱猫人士的心。
一位居民表示,小区内的爱猫人士都在等待法院的最后判决结果,“喂流浪猫本来属于爱心行为,如果喂了猫就要对它负责,那以后谁还敢喂啊?小猫那么可怜,以后要看着它们活活饿死吗?”
■ 律师说法
别让公民爱心受伤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认为,喂养流浪猫的行为属于义务救助,而不是履行管理职责。法律规定,只有管理人或监护人才有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救助喂养和饲养是两个概念,流浪动物伤人本身属社会范畴,而不是提供食物者的责任。本案最终应该产生的问题是:流浪动物的管理人是谁。
目前国家法律在流浪动物管理保护上存在缺失。社会职能部门未能对流浪小动物有足够的保护和喂养规定,自然人才不得不用爱心来喂养和保护流浪动物。
司法的判决应该是引导积极向上的,而不应成为影响爱心人士献爱心的阻碍。此类案件应引起社会职能部门的重视,加大对流浪动物的保护,别让公民的“爱心”受伤。李禹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