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知识产权
在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受联邦立法和判例法的保护。此外,澳大利亚是《世贸组织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公约的签署国之一,相关知识产权还受到国际公约的保护。
一、著作权在澳大利亚,著作权受《1968年联邦著作权法》规制。著作权保护自动适用于由澳大利亚人原创的或在澳大利亚首次出版的文学、戏剧、音乐、艺术作品、录音、电影和广播。著作权法对文学、戏剧、音乐及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70年,在作者死后出版的情形下则保护期限是从首次出版之后的70年。澳大利亚是《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签约国,该公约详细规定了必须适用于在其他成员国或由其他成员国公民首次发表或创作的作品所应享受的最低权限。
二、商标如果在澳大利亚境内使用或计划使用某个商标,商标所有者可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根据《1995年商标法》对该商标进行注册。商品和服务的商标可申请注册一个或多个类别,并且商标所有者必须规定商品和服务的适用范围。为了符合注册资格,商标必须能区分申请人的商品和服务与其它商品和服务。澳大利亚境内的商标初始注册有效期为10年,以后每10年可续展一次。尽管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未注册商标很难得到保护,除非享有盛誉。商标注册有利于所有者97提供使用注册商标的明确权利,以及对注册商标之未授权使用人或侵权人提起诉讼的明确法定权利。2001年,澳大利亚加入了有关国际商标注册的《马德里议定书》。因此,澳大利亚商标申请人可根据其在澳大利亚的申请向全世界众多国缔约国家提出国际申请。
三、专利通常,某项发明要获得专利保护,须在澳大利亚提出专利申请。《1990年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权的登记、授予和执行。澳大利亚的专利分为两类,即标准专利和创新专利。标准专利的有效期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通常用来保护高端创新成果。创新专利的潜在有效期为8年,用来保护低端创新成果,不包括植物、动物或用来产生动植物的生物工艺。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澳大利亚境内专利授予,包括执行专利授予前审查、对标准专利授予前的异议进行裁决等。创新专利只需通过形式审查即可授予,只有在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才进行审查和认证。创新专利的执行则在认证后方可进行。同时,澳大利亚是《专利合作条约》128个成员国之一,该合作条约在签约国家中建立了专利保护国际制度。四、外观设计在澳大利亚,外国的外观设计可根据《2003年外观设计法》申请专属使用权,保护期限为10年。
第八节环境问题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各州(或领地)政府制定了严格、复杂的环境保护立法,仅在联邦层面就有50多个环保立法,各州(或领地)环保法规数量更多。因此,在澳大利亚开展投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立法。
一、主要环保立法概述
(一)联邦立法。规范规划和环境问题的联邦立法主要是《1999年环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这项法律禁止实施将对以下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联邦政府所拥有的土地或海洋环境、对国家环境极为重要的某些特定事项(例如国家遗产、列入名单的濒危种群、核行为等)。除非获得环境部长批准,或适用环保法律所规定的其它例外情况。上述法律规定的批准与各州(或领地)立法规定的批准须分别申请并获得。
(二)各州(或领地)立法。澳大利亚各州(或领地)实施独立的用地规划和环境立法。虽然不同司法管辖区所实施的立法有所不同(有时差异较大),但基本上包含以下内容:用地规划、污染控制、土壤污染、温室气体及可再生能源使用等。
二、环保立法的主要内容
(一)用地规划。总的来说,各司法管辖区的用地规划通过采取环境规划措施控制土地的使用和开发。环境规划措施将土地分为不同区域,其开发类型分别为:无需获得批准即可开发、禁止开发、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发。一般而言,变更土地或建筑物用途(例如从住宅变为商业办公楼)或在土地上建造实99体结构(例如大楼)均须获得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行动构成刑事犯罪,并且政府主管部门有权签发命令,要求停止将土地用于未经批准的用途,或拆毁未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变更土地用途或建造建筑物须获得批准,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对实施特定项目或开发所造成的潜在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且在获得批准前公示,征求公众建议。土地使用通常必须获得地方议会的批准,如属于可产生重大影响的开发项目,则必须获得州政府(或领地)政府的批准。因此,审批程序可能会受政治因素的影响。
(二)污染控制各州和领地均颁布了控制污染和规范垃圾处理的法律。多数司法管辖区都规定,在从事被认为可能造成污染的业务(例如采矿或某些工业)前,须获得许可。除非获得许可,一切对土壤、大气、水源造成污染或产生噪音污染的行为均属违法。各州和领地的监管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实施污染控制立法,包括发布命令、处以民事罚款及提起刑事诉讼,甚至监禁等。由于污染监管法律在各司法管辖区之间存有差异,因此,在从事可能造成污染的任何项目前,请务必取得许可。
(三)土壤污染某些州和领地制定了监管土壤污染相关法律。如土壤中某种物质的浓度超过自然浓度,并且其含量水平可能损害人类健康或环境,则该土壤被视为已受到污染。一般而言,污染责任首先指向造成污染的人,但是如果无法找到该人或者该人无力支付污染清除费用,则土地所有者可能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三、昆州的环保立法本部分重点介绍在昆州开展能矿勘探和开发适用的环保规定。根据1994年颁布的昆州《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alProtectionAct1994)和澳大利亚联邦相关法律及双边协议等规定,在昆州一个或多个区块申请和实施的能矿勘探和开采活动,从开始到项目结束后的复原阶段,均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获政府的“环境许可”。
(一)环境许可的类型1、“一级环境许可”(Level1EnvironmentalAuthority):针对可能造成环境严重破坏的能矿项目。2、“二级环境许可”(Level2EnvironmentalAuthority):针对环境破坏风险较低的能矿项目。
(二)申请“环境许可”的要求1、申请人向昆州环境管理当局申请“环境许可”。2、“环境许可”申请人为矿权持有人。3、新能矿项目必须申请“环境许可”,且每个项目要求有单独的“环境许可”。4、环境管理当局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环境影响报告》(EnvironmentalImpactStatement,EIS)。申请人也可自愿向当局提交。《环境影响报告》在提交前需至少公示30个工作日,以征求股东和公众意见。5、“一级环境许可”项目须向当局提交《环境管理计划》(EnvironmentalManagementPlan),对环境保护和环境许可101条件做出承诺,包括环境复原的目标和标准,如空气、水、废水处理、噪音和复原的标准等。“二级环境许可”项目通常采用通用标准。6、获得“环境许可”后,在所有勘探和开发活动开始前至少28天,申请人还须向当局提交《作业计划》,说明在5年间如何遵守“环境许可”的条件。
(三)其他1、如项目的环境风险由二级增加至一级,“环境许可”持有人需向环境当局申请对其所持的“环境许可”进行修改。修改“环境许可”的申请需公示。2、为保证项目结束后的环境复原,所有项目作业者须向昆州政府支付保证金。3、除《环境保护法》外,某些项目还须适用《渔业法》、《海岸保护和管理法》和《昆州遗产法》等有关环境的特别规定。
第九节能矿项目开发
一、寻找项目和合作伙伴在昆州进行能矿项目开发,可投资绿地项目或投资已有的开发项目。开展绿地项目投资,一般可通过政府竞拍方式获得。自2012年1月起,昆州新的矿产开采权必须通过规定的投标和竞标程序进行转让。昆州政府如认为某些特定的区域具有发展潜力,土地使用权会通过投标、竞标的方式定期向社会发布。投资已有项目,一般向项目投入资金,获得权益。投资方可分阶段向项目注资,以逐步获取更多的权益。但如果项目进展不理想,资方也可在项目任一阶段结束后,终止投入,撤出项目。如矿权所有人愿意将其矿权的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或者交换,投资者可以直接购买或采用其他方式(如置换)获得矿产发展所有权。或者投资者针对共同发展策略和投资项目,组建合资公司进行项目开发。
二、项目前期的准备工作(一)主要准备工作1、制定详细的项目开发总规划表。总规划表包括项目发展的阶段和足以影响项目进程的重大事项,总规划表将随着项目进展随时进行更新或调整。2、组建项目管理团队。根据项目开发总规划表,组建相应的管理队伍对项目进行控制和监管。管理团队的规模和人员配置会随着项目的发展进行相应调整。3、相关咨询。项目应配备相应的专业咨询人员以确保项103目顺利进行,咨询工作贯穿于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4、遵守法律法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根据《环境保护法》,对二级的采矿项目,必须申请注册。
(二)项目开始前评估、谈判等准备工作
1、实施勘探计划及确定矿产资源和储量。投资者应与土地所有人谈判获得土地进入许可。获得进入土地的许可后,项目方方可进入相关区域进行资源和储量调查,以确定项目的经济可行性。
2、与土地所有权人进行土地赔偿谈判。项目方必须在初次接触土地所有权人和现场各项工作开始之前满足以下要求:(1)现场勘察的基础工作必须给土地所有者发放“初步工作执行通知”,并预留10个工作日做准备工作。(2)在最初沟通达成土地侵害赔偿标准后,必须给土地104所有权人签发“合同谈判意向书”。(3)如果土地所有权人同意以上意向书,双方将进入土地赔偿合同的条款谈判。条款涉及赔偿标准、现场勘探条件等相关内容。如果双方对洽谈的条款没有异议,必须在合同上签字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4)如果双方对赔偿条款没有达成协议,那么就需要进行必要的仲裁。(5)在合同签订后,根据法律规定有一个20个工作日的冷却期以确保双方可以对先前的决定做进一步的考虑,此期限不可以省略或者缩短。如果双方在此期限内没有任何异议,开采工作即可按照计划来执行。
3、文化遗产的保护所有的勘探,开采活动必须遵循《原住民文化遗产法》(AboriginalCulturalHeritageAct2003)《昆州遗产法》(QueenslandHeritageAct1992)和《土著土地所有权法》(NativeTitle(Queensland)Act1993)的各项规定。项目方需要制定关于文化遗产调查的研究计划,之后,与土著居民共同进行初步的现场勘察,以确定可以勘探,开采的工作范围。如果土著土地所有权或所有权声明已经注册,双方需进一步洽谈以达成使用协议。
4、环境许可所有的勘探、开采工作都必须遵循昆州《环境保护法》等环保立法的各项规定,须完成以下工作:(1)二级环保法规报告;105(2)完成现场勘察工作,确保在规定土地范围内的开采工作遵循二级环保法规报告。
5、开钻程序。开钻之前,项目方需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开钻后的工作在预定准备工作中已经说明。确定开钻的位置、深度、开钻方法、取样方法和其他相关要求,例如制定开采程序的物探方法等。对开采项目中的各个工作面进行招标,并根据投标的评估结果指定合格的分包商。
6、资源评估。在完成开钻程序后,项目方应收集所有可用的数据,建立地质模型,并据此进行资源评估。有资质的地质师,工程师根据矿产资源储量协会的储量计算指南和报告规范,研究撰写矿产资源储量的评估报告。
7、安全健康守则。项目方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昆州相关安全立法(如《煤矿安全健康法》(CoalMiningSafetyandHealthAct1999)、《煤矿安全健康规定》(CoalMiningSafetyandHealthRegulation2001)等)的规定。在进入现场之前,项目方必须制定安全和健康管理系统。该系统需由资深的现场监管人员建立并执行。整个现场开采的各项工作必须遵循此系统的安全健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