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融资
在澳大利亚融资的方式主要包括贷款和发行证券等方式。在澳大利亚境内融资要遵守银行业的相关立法和《2001年公司法》,相关立法规定了两种资金募集方法,即证券(例如股票和债券)和非证券类金融产品(例如单位信托、管理投资产品和合伙权益)等。
一、贷款与其他国家一样,外国企业在澳大利亚贷款比较困难(消费信贷除外)。但如注册成为澳大利亚居民公司,在满足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如担保、抵押等),可以获得当地银行贷款。此外,澳大利亚当地银行针对大企业、大项目也有专门的融资服务。
二、发行证券在澳大利亚,上市公司和私人企业均可以通过发行证券进行融资。上市公司可通过发行证券向公众不定向募集资金,私人有限公司则可向现有股东及员工定向募集资金。面向公众发行证券,相关公司必须向证券委提交招股说明书、发行信息声明或情况说明,相关要求参见《澳大利亚公司法》第6章D部分。非证券类金融产品的发行必须按《公司法》
第7.9节的要求提交产品披露声明。上述证券的发行需要有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提供法律(和其它)支持,在许多情况下,还需要承销商的参与。除发行股票或债券(不包括退休金和人寿保险)外,管理投资计划(例如公共单位信托或集体投资)87的投资资金也可通过公开发行、私募及向现有证券持有人配售新股的方式筹集。同股票一样,管理投资计划的利息可在证券交易所报价。
三、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澳大利亚在全球证券市场排名居前十位。在澳大利亚上市具有等待时间较短、上市成本较低等优势。外国公司在澳大利亚的注册公司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的主要作用在于为证券交易提供并保持一个公平、高效、信息充分且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平台,所涉及到的交易包括在国内外发行的证券以及公共机构发行的直接和间接债券。在澳大利亚境内的公司申请上市必须满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质量、规模、运营和信息披露的最低标准,并且必须足够吸引投资者的兴趣,才有可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股票上市前,计划上市的公司通常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向证券委登记招股说明书,列明相关信息,招股说明书必须同时提交证券会和证券交易所。在澳大利亚境外成立的公司如符合下列条件,也可在申请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满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同意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如果这家外国公司已在境外某个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且已达到一定规模,只要满足证券交易所的境外豁免上市条件,即可免于适用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若干要求),必须建立并同意保存澳大利亚股票登记册、存托凭证或过户登记的相关文件等。
第五节工作签证非澳大利亚公民必须获得相关签证才能在澳开展工作。澳大利亚的入境及移民法律包括《1958年移民法》及《1994年移民条例》,由澳大利亚移民部负责实施。
一、主要签证种类澳大利亚签证总体上可以分为永久居留签证和临时居留签证。永久居留签证允许非澳大利亚公民进入并在澳大利亚无限期停留。临时居留签证允许非澳大利亚公民在具有指定身份时,在规定期限内进入或在澳大利亚停留。永久和临时签证被分成若干类别,每一类别又被进一步分为若干子类,不同类别的签证申请条件存在差异。
(一)临时商务访问签证(456子类)。为从事商务活动而访问澳大利亚的非澳大利亚公民,如访问期限不超过3个月,可以申请该类签证。中国护照的持有人必须向离其最近的澳大利亚海外办事处(澳大利亚驻华使领馆)申请商务访问签证。商务签证持有人可前往澳大利亚参加商务会议和谈判,了解外国企业在澳大利亚的商业运作经验或对相关商务活动进行内部评估等,但不能在澳大利亚工作或接受聘用。
(二)担保商务(短期停留)签证(459子类)。在澳大利亚合格的(经政府批准的)担保人的商务人士可以申请该类签证。这类签证适用于到澳大利亚做短期商务访问,有效期最长3个月。如果相关人员是高度专业化的非持续性工作人员(例如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人员、辅助专业人士等),459子类的签证允89许签证持有人在澳大利亚停留期间工作6周。
(三)临时(长期)商务签证(457子类)。如果申请人属于无法从当地劳动力市场为技术性岗位招聘到的技术人才,澳大利亚雇主可以雇佣并担保海外技术工人临时在澳大利亚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457子类签证的有效期为1个月到4年。目前,所有技工级别的职位都有英语要求(需要参加雅思等英语考试)。签证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可随行进入澳大利亚,申请人及年满11岁的家庭成员必须接受胸腔X光等医疗检查。此外,申请人或者从事特定行业(例如教育、医疗或食品行业)或处于学龄阶段的家庭成员必须进行体检。
(四)特定地区担保移民计划。为使澳大利亚雇主能够担保技术工人来澳从事本地劳动力市场无法满足的技术职位,澳大利亚政府为特定地区设置了担保移民计划。根据规定,雇佣海外劳工的职位必须为全职岗位,而且已至少两年没能在澳招聘到本地员工。
(五)永久商务和工作居留签证。澳洲政府为出于工作或商务目的希望在澳大利亚永久居留的人员提供永久商务和工作居留签证,包括以下子类:
1、永久商务居留签证。年龄不满45周岁且经验丰富的商务人士(不论是企业所有者还是高层管理人员)在办理澳大利亚移民时可申请该类签证。
2、基于雇主提名的永久工作居留签证。澳大利亚当地公司可提名掌握高技术的人以永久居民身份移民澳大利亚,或根据《雇主提名计划》永远留在澳大利亚。
二、签证申请程序非澳大利亚公民进入澳大利亚必须申请符合其计划在澳大利亚停留目的和期限的签证。多数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使用特定格式的申请表。某些类别签证的申请可以通过移民部的网站(www.immi.gov.au)提交(主要针对欧美国家)。中国公民申请相关签证的程序可参考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中文网(www.china.embassy.gov.au/bjngchinese/home.html)。在多数情况下,签证申请人可以对移民局官员拒绝签证申请或担保申请的决定申请复议。复议通常由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在澳大利亚境内提出申请。复议机构包括:移民复议庭,复议各种拒签、取消签证或担保资格的决定;难民复议庭,复议与难民身份有关的决定;行政上诉庭,适用于极少数情形。上述复议庭将对决定的相关事实进行审查,并且有权驳回移民局官员的决定。与特定决定相关的法律问题则可提请联邦裁判法院、联邦法院和最高法院进行复议。根据移民法,部长有权干预特定案件,并向已被移民部官员拒绝且移民复议庭或难民复议庭支持拒签的申请发放签证。
第六节劳资关系
一、基本情况澳大利亚政府高度重视员工权益保护工作,劳资关系同时受联邦、州和领地法及判例法的多重管制。澳联邦政府于2009年7月开始推行《公平工作法》,规定了适用于所有雇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10项最低工作标准,称为澳“全国雇佣标准”(NES),涉及带薪假期(包括年假、个人假和社区服务假)、无薪育儿假、终止雇佣合同的通知、遣散费、合理的最长工作时间以及灵活的工作安排等众多方面。
二、员工权益
(一)员工的工作时间和最低工资。在澳员工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8小时,同时所有岗位的薪酬均要满足澳各州和领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各州和领域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差异。
(二)主要假期1、带薪年假。员工享有每年10天带薪休假及看护假(包括病假),另加2天无薪看护休假和2天带薪丧假。2、生育或收养孩子假期。员工享有52周无薪育儿假,可选择儿童的父亲或母亲再休52周假期;育有子女或需要照顾学龄前儿童或不满18岁的残疾人者,可请求安排弹性工作时间,但该情况下雇员的连续工作时间须至少达12个月,且雇主可出于工作上的合理理由拒绝员工的请求。3、长期服务假。该类休假需依照联邦法令、各州和领地92的法律执行。4、期限合理的无薪社区服务假。雇员可在休假期间参与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务活动,如陪审团服务、突发事件志愿服务等。
(三)职业健康。澳大利亚职业健康与安全仍由各州和领地政府负责,各州和领地法律内容大致相同,但保护标准存在差异。各州和领地的立法均规定,企业有义务确保雇员及场地内其他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应该为相关员工购买保险,违反上述法律会遭受高额罚款。澳大利亚职业健康与安全法律十分严格,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经营的灵活性。昆州法律明确规定,所有雇主,如果其本身不是有执照的自我保险商,必须向昆州劳工赔偿局购买意外事故保险,从事特殊行业还应该在此基础上购买其他保险。
(四)相关税收。自
(五)退休金。澳联邦法律规定,雇主应为雇员代付最低限额的退休金。如果雇主代付金额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则必须支付一笔不可抵扣所得税的费用,即退休保证金。雇主为雇员代付的最低限额退休金(雇员名义工资的9%)。对于多数雇员,名义工资就是正常工作时间所得的薪资。雇主为雇员代付的退休金也有最高额限制,超出部分不可用于雇主扣抵所得税。
(六)高级主管雇用合同。高级主管雇用合同通常是与资深高级雇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主要目的是列明雇主与雇员间在无故终止聘用关系时的通知期限以及薪资以外的员工福利等。
(七)收购企业对劳资关系的影响。如果通过购买企业资产而非企业股份的方式收购现有澳大利亚企业,根据澳大利亚法律,则可能会发生企业转移。企业转移的后果之一是,如果原企业雇员如果转移到新企业,原有劳资协议必须维持不变。原雇主的劳资协议将仅适用于转移到新雇主的雇员,而非新雇主的现有雇员,此外,原雇主的劳资协议最长适用12个月,或直到雇主与这些被转移雇员经谈判达成新劳资协议,以取代原有协议。
三、工会制度自19世纪末以来,工会在澳大利亚一直十分活跃,在当地的劳资关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澳大利亚劳资关系体系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在劳资协议、立法和裁判庭中,假定雇员由工会代表,而雇主则由雇主协会代表。但是,《工作选择法》的出台削弱了工会等第三方影响雇佣关系的能力,例如对工会官员进入工作场所的权力加以限制等。在过去10年里,澳大利亚工会会员人数逐年减少。
1995年8月,澳大利亚劳动力中有33%为工会会员,而2007年8月,这个数字降至19%。工会在不同行业中的作用存在差异,在建筑、采矿、港口和制造业等传统蓝领行业中工会参与程度较高,而在信息技术等专业化领域中工会会员的比重则较低。《公平工作法》鼓励集体协商,鼓励工会在协商中能发挥94更大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根据大多数雇员的意愿,雇主可能需要与雇员共同协商企业协议;雇员有权任命一名协商代表进行协商。工会是其成员的默认协商代表;并且雇主与工会或雇员代表必须彼此诚信地进行协商,并提供大量解决协商分歧的办法。企业协议可规定雇佣关系和雇主与工会之间的关系。在澳大利亚创建新业务的雇主可以在雇佣员工前,与一个或多个工会签定协议,称为“新兴业务协议”。在协商企业协议的同时(不包括“新兴业务协议”),雇员可就此协议的相关诉求采取合法的劳工行动。如果工会具备“谈判代表”资格,工会可参与协议的谈判(如果工会有权代表工作场所之某工会成员的劳资利益,且该名会员未指定代表,则工会自动成为协议的谈判代表)。因此,完全没有工会参与的协议很可能只存在于没有工会成员或工会选择不参与协议谈判的工作场所。
四、澳大利亚公平工作委员会澳大利亚公平工作委员会负责对现有准司法机构和监管机构(包括澳大利亚行业关系委员会(AIRC))进行一站式审查。同时,澳大利亚公平工作委员会还有权协助、执行和批准劳资谈判,解决相关争议,介入工作场所争议,介入不公平解雇和不公平解除劳动关系,包括对全国雇佣标准(NES)和结社自由的遵守,最低工资制度的现代化,《1996年工作场所关系法》的遵守和执行,最低工资设定等。
五、雇佣关系终止的补救措施根据澳大利亚《工作选择法》的规定,被解雇且收入低于特定薪资上限(目前为106400澳元)的雇员有权以解雇行为95“过于苛刻、不合理或不公平”为由,向澳相关劳资仲裁庭申请恢复工作。不过,在下列情形下,雇员不得就不公平解雇提起诉讼:雇主的雇员人数不足100人;雇员处于雇佣关系的前6个月;及解除雇佣关系是由于特定原因,例如企业重组或因经营不善大规模裁员等。
六、歧视与性骚扰在澳大利亚,基于特定理由的工作歧视是非法的,这些歧视包括性别、婚姻状况、性取向、种族、政治观点、原国籍、残疾、家庭责任、年龄和宗教等。虽然各州和联邦立法对歧视的定义不尽相同,但主要存在两类非法歧视: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直接歧视通常是指因上述任一原因给予另一人更为不利的待遇。间接歧视是指对某一群体施加不合理条件、要求或惯例,导致某些人因上述任一理由而处于不利地位。目前,这个领域尚未受到近期改革的明显影响,不过新立法在联邦法层面上增加了一些禁止歧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