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8日,商务部印发2015年12号公告,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20条,分别规定了备案适用范围、备案机构、备案方式、备案程序、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及诚信管理等内容。《办法》以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为基础,在总结上海自贸试验区一年多实践基础上,为进一步发挥自贸试验区在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先行先试作用,《办法》在以下方面作了改进:
一是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备案与企业设立或变更的登记环节脱钩,即不以备案作为登记的前置条件。
二是引入信息报告制度,区内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履行年度报告义务。
三是细化对外商投资的监督检查要求,明确检查机关、方式、内容,以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罚措施。
四是建立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在各部门之间实现备案、诚信信息的共享。
通过上述制度安排,旨在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改革,在自贸试验区内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化程度。稳妥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备案,同时,建立起相关部门协同监管的服务机制,对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而言,落实“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部门而言,则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营造公开、透明和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投资环境。
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12号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