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济贸易投资局(FTIB)是外国投资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以扩大就业和实现国家发展为目标,吸引外来投资,推动能扩大就业的企业发展,扩大出口,减少进口,使国家经济受益;同时,斐贸易投资局也是私营企业同政府或半政府部门沟通的渠道,为企业发展和投资提供信息和联络。
所有外国投资企业必须预先递交一份包括项目建议书在内的立项申请,此项目建议书中应提供所有有关材料,待斐济政府批准后才可登记注册。
在斐济注册设立企业必须满足的要求是:(1)斐济企业平等参与;(2)对斐济公民的技术培训;(3)斐济供应品和服务业的利用;(4)最大限度降低对环境的破坏及承担治理由此造成的环境污染所需的费用。
(二)投资政策
为继续吸引海外投资,斐济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面向所有产业的投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1、税收优惠政策
(1)降低收入税。对公司利润所征收的收入税,将按以下税率逐年降低:2001年财政年度为34%;2002年财政年度为32%;2003年财政年度为30%。
(2)取消红利预扣税。公司按其利润全额纳税,股东分得的红利将不再纳税。
(3)减免出口收入税。新的从事出口的企业将可按以下减免比例享受税收减免:2001-2002年为100%;2003-2004年为75%;2005-2006年为50%;2007-2008年为25%;2009年及以后为0%。
2、投资补贴政策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纳税人在购买5万斐元价值以上的资本财产(不包括房产、汽车及股票)时,可申请享受该价值40%投资补贴,从应缴的收入税中扣除。该政策实施期从2001年初至2005年底。符合条件的公司包括:
(1)农业、林业及海产品加工企业。这类企业指对原材料进行加工,加工后,其产品同原材料在HS代码中分属不同的种类,但不包括再包装、装瓶及伐木。
(2)在乡村设立的生产企业。这类企业指在距苏瓦、劳托卡、楠迪、瑙索里及纳乌阿等市镇中心邮局25公里以外地区设立的生产企业,且这些企业从事的生产符合斐济标准工业分类代码第3条。
(3)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这类企业指提供信息技术和从事利用开放网络和电信提供传递服务的企业,包括以下方面:电话中心、订票处、订购和预订服务、数据记录和清单管理、数据进入和处理、网站发展和管理、软件程序和设计、远程医疗及提供英特网服务。但不包括信息技术产品的零售、批发、维修等。
3、关税优惠政策
低关税政策不仅适用于生产商,而且还适用于任何想进口这些产品的进口商。实施低关税政策的货物包括:
(1)生产性投入。以原材料形式进口,在使用或消费前需要进一步深加工的货物,缴3%的关税,另加增值税。此类货物包括PVC颗粒、纸浆、钢锭、纯化学制剂等。其他诸如管道、金属薄板之类的生产投入品,这类商品在被使用前还要进行必要的处理,其税率为10%或以上,具体取决于需要加工的程度或在斐济能进行生产的能力。
(2)建筑材料。一般应缴税率为3%,但如果这些材料在本地可获得,应缴税率则为10%至27%不等。
(3)资本设备。用于转换、生产或加工原材料,使其成为制成品的生产设备,在2年之内,除缴纳增值税外,不纳关税。2年之后开始缴纳3%的关税。其他不直接用于生产目的的设备一律按3%纳税。
(4)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进口件的免税。所有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进口材料、原件和附件,免缴关税和增值税。这项免税政策由2002年7月6日发起的出口商俱乐部负责实施。
(5)特别第10条款批准减让。除上述减免税措施之外,根据《海关税则》第10条规定,部长可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海关税则中某些反常的规则予以修改,批准特别的减免税优惠。
4、其它优惠政策
(1)加速折旧补贴,该项政策未作修改,仍按以前的政策执行。
(2)亏损结转已从原来的6年延长至8年,但必须保证所有权的连续性和原经营业务不变。
(三)请参阅2004年8月20日在“经贸新闻”栏目下发布的《斐修正外资法并调整相关政策》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