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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进口机动车的有关规定
来源:网群国际    浏览:
1. 进口审批规定



(1)1989年8月1日,澳大利亚开始实施机动车标准法案(1989),统一了有关机动车的全国标准。该方案规定:所有进口机动车(包括新车与二手车) 必须符合澳大利亚有关安全、尾气排放和防盗的国家标准。机动车入境时必须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进口机动车在入境前要向联邦公路安全办公室(FORS,网址:www.atsb.gov.au/fors/ )提交进口申请(有关申请表格可从如下网站下载:www.dotrs.gov.au/land/vehicle/imports/impbroch.htm )。


FORS将在17个工作日内(如申请对车辆进行测试,另需28个工作日)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颁发准予进口证书,并批准进口机动车安装“合格机动车标牌”。进口商凭有关批准文件在入关处缴纳关税,办理结关手续,并凭有关文件办理机动车注册手续。澳各州、地区的注册部门负责有关的注册事宜。违反上述规定者将处以每辆车12000澳元的罚款。



从99年5月开始,澳大利亚引入机动车电子化认证体系,使进口机动车的审批认证工作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进口商可以从有关网站直接下载申请表,并通过Internet递交申请。



(2)合格机动车标牌应被安装于在澳销售的机动车上,用以标明该车符合澳国家标准。载客车的标牌通常被安装在发动机的隔火板上。为了能有所区别,标牌的形状和样式根据不同的机动车制造商而有所不同,但所有标牌都标有如下字样“机动车符合1989机动车标准法案”。



(3)澳将进口机动车分做三大类别,不同类别的审批方法不同:



大批量进口的机动车(Full Volume Certification Scheme):对于标准车型,一些汽车制造商,如宝马、奔驰等在澳开设的公司,持有认定这些型号机动车合格的批准文件。进口商可以凭借这些公司出具的证明函件办理进口审批。但上述公司没有义务向进口商提供有关证明函件。此类证明函件只能由机动车制造商出具,贸易商和分销商无权颁发有关的证明函件。



对于首次进入澳市场的车型,必须要对抽检车辆进行检测(包括撞车试验)才能获得进口批准。有关检测要由在澳的机动车制造商(负责使进口车辆符合澳设计标准)进行,主要检测数据必须提交给运输部,以证明机动车符合澳大利亚设计标准。进口机动车通过检测后,机动车制造商向FORS申报安装“合格机动车标牌”。机动车检测的费用是昂贵的。例如:客车的设计标准要求非常复杂,检测费用一般在10万澳元至30万澳元之间,这还不包括至少一辆车用于进行撞车试验的费用。货车、摩托车、越野载客车的检测费用相对要低些。因此,小批量或单辆进口机动车由于成本原因,无法使用这种方法进行进口审批。



小批量进口的机动车(每年25辆以内)(Low Volume Certification Scheme):澳大利亚一些公司获准可以改装一些型号的进口车,使其符合澳国家标准,并安装合格机动车标牌。进口商可与这类公司签订协议,承诺由这些公司对进口车辆进行改装。在此情况下,小批量进口车辆可获进口批准。与大批量进口产品相比,对小批量进口机动车的检测要求相对不很严格,并且当进口产品符合相应的国际标准(包括美国机动车安全标准、联合国标准ECE、欧洲标准EEC)时,也可得到承认。



个人进口机动车:澳大利亚公民或持有在澳永居权的公民,在国外已连续3年以上使用其机动车,并且在过去1年中没有进口过另外车辆,可以获准不必经过检测手续,而是凭其身份证、永居签证、护照、在国外旅行声明、在国外注册车辆的有关文件,将其车辆进口。进口后的车辆在注册时,应当经过改装使其符合澳最低的安全标准。一个家庭可按其符合驾驶年龄的成员数进口机动车。个人进口的机动车在改装后,也需安装合格机动车标牌。



赴澳旅游者、临时居民、外交人员不能按此类方法进口机动车。



(4)进口机动车的销售: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辆可以在澳进行销售。如销售不符合澳国家标准或没有安装合格标牌的机动车,将被视为违法,并处以每辆车12000澳元的罚金。



(5) 对于不予批准的情况,进口商可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运输部书面说明拒绝批准的理由。运输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8日内作出答复。如果进口商对运输部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向行政申诉法庭(Administrative Appeal Tribunal, AAT, 网址:www.aat.gov.au )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重审运输部的决定。该申请应当在收到运输部不予批准进口的决定通知后或运输部提供拒绝批准的书面理由后的28天内提出,并需缴纳申请费500澳元。



如果公众对运输部所提供的服务感到不满意,可向该部客户服务官员反映有关问题,联系电话:1800075001。如果仍不能得到满意答复,可向联邦巡视官(ombudsman)提出申诉,网址为:www.comb.gov.au。



2. 澳大利亚机动车设计标准



澳大利亚机动车标准法案(1989)规定:进口机动车必须符合澳大利亚设计标准(Australian Design Rules, ADRs)。该标准使用联合国的机动车分类方法,并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已获欧洲标准认证的中国产机动车,如欲大批量出口澳大利亚市场,仍需进行检测。


有关澳大利亚设计标准的详细资料可通过如下地址索取:standards[ta]dotrs.gov.au。



3. 澳大利亚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


在澳大利亚主要城市里,机动车的尾气排放是唯一的、大的空气污染源。近10年来,日趋严格的尾气排放标准的实施已极大地改善了这种状况。



在澳大利亚机动车设计标准中,有关尾气排放的条款如下:


条款 有关内容


ADR37/01 汽油发动机


ADR36/00 汽油发动机


ADR30/00 柴油发动机


ADR70/00 柴油发动机


ADR30/01 柴油机烟雾排放控制


ADR79/00 轻型车排放控制


ADR79/01 轻型车排放控制


ADR80/00 重型车排放控制


ADR80/01 重型车排放控制



从99年5月开始,澳开始对汽油机动车分阶段引入欧洲2(Euro 2)、欧洲3(Euro 3)标准;对柴油机动车分阶段引入欧洲2、欧洲3、欧洲4标准;并保证市场上低硫柴油燃料的供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划,澳大利亚设计标准(ADRs)中将:



对烟雾排放采用UN ECE(联合国标准)24/03和83/04以及欧洲2标准;



对轻型汽油机动车采用EC 98/69/EEC技术标准,引入欧洲3标准;



对轻型柴油车采用EC 98/69/EEC技术标准,引入欧洲4标准;



对重型柴油车采用EC 88/77/EEC技术标准,引入欧洲3和欧洲4标准。



目前,澳联邦公路安全办公室正代表“机动车环境委员会”对机动车排放标准进行重新审查,目的在于:



分析主要城市里机动车尾气排放与空气污染的关系;



评估中长期(15年)修改机动车设计标准的必要性;



收集各界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的建议和意见;



甄别关于机动车尾气排放的长期策略。



有关这方面的详细内容可从如下网址获得:www.dotrs.gov.au/land/vehicle/environ/envrev99.htm。



4. 发动机防盗锁死技术的应用


机动车失窃问题是澳大利亚的一大社会问题。平均每1万人中,有6人受到过此类问题的困扰;每1000辆注册机动车中,失窃数为11.1辆。机动车失窃造成治安、保险、医疗等方面的巨大开支,并严重影响澳居民的生活质量。偷盗机动车的多数是青年中的“玩车族”,并且通常没有驾照,从而造成很高的交通事故发案率。因此,澳机动车制造业和保险业都强烈建议在机动车(尤其是客车)上安装发动机锁死装置,以减少失窃犯罪的发生。



有关这方面的详细内容可从如下网址获得:www.dotrs.gov.au/land/vehicle/reviews/engimmob.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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