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11月7日消息(记者傅蕾)今年40岁的吴建平是湖南长沙一家颇具规模的房地产企业集团负责人、湖南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曾获湖南省优秀企业家等荣誉。近期,发生在他身上上亿资金流向不明的事件却让他眉头不展。10月11日开始,他陆续向媒体反映自己资金“被窃”的故事。
公司财务漏洞 牵出可疑账户
吴建平说,经过20年的守法经营,他管理的金房集团已发展成为每年利税超千万、解决上千人就业的综合性民营企业。2010年10月,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突然出现紧张,由于前期的两个房地产开发项目都有较大盈利,法定代表人吴建平觉得公司财务可能出现问题,开始内部的自查工作。
吴建平聘请的律师舒畅告诉记者:“我们律师团队经过调查后发现,原集团高管利用职权之便,在建行长沙天心支行及其下属的几个网点开立‘吴建平’个人账户,之后通过伪造法人签名做账等方式,通过公司对公账户向‘吴建平’个人账户转账,并在其掌握的‘吴建平’个人账户流转,最后通过现金取款假冒‘吴建平’签名且不留取款代理人信息等其他手段,侵占企业和吴建平的资金,初步估计达到亿元以上。”
舒畅说,根据建行长沙天心支行提供的吴建平个人账户信息来看,他们查核2011年之前以吴建平的名义在该行开立的30来个账户,都非吴建平本人办理。举例为证,2006年11月11日,他人冒用吴建平身份、伪造其个人签名办理账号尾数为0600账户开户,且该账号开户资料中没有登记代理人资料。2010年04月08日,他人以同样手法办理账号尾数为1535的账户开户,该账号开户资料中同样没有登记代理人资料。
为此,吴建平指控,从众多账户开户资料、开户证明、开户申请表格上来看,既不是当事人办理,又没有填写代理人,这些账户所涉及的开户银行存在违规操作。
对于吴建平的指控,建设银行天心支行两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做出了解释,并在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对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的报告中给予了答复。
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在报告中认为,以吴建平身份在该行开设的38个账户,代办的有18个,本人开户的有20个。上述账户开户时提交的资料符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于吴建平具体指出的9份开户申请表未登记信息的问题,他们查询后,9份开户资料中有2户未留存身份证复印件,但这同样符合规定。
吴建平的律师告诉记者,在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提交给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的第二份报告中,吴建平例举的9个账号开户资料,建行方面认为,其中1户为代办,8户为本人办理。但律师质疑,这些“本人办理”的账户的开户资料签名中明显有几种不同的笔迹,且从肉眼上就可以看出是不同人的笔迹。
为此,吴建平认为,银行在办理开户业务时,没有履行审查的责任。
为了客观地把握银行间实际操作的规则,记者采访了长沙境内另外两大国有商业银行中5位部门资深人士,就开设个人账户、取款等问题作了独立解答。
他们指出,银行对个人开户要核对开户信息,即身份证与开户人是否一致,如代办,则需审核代理人资料。
记者查询获悉,依据国务院《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相关规定,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大量资金流动 违规操作存疑
吴建平告诉记者,“从在建行长沙天心支行调取的众多非他本人开设的账户的取款、转账凭条来看,还发现了违规办理的取款和转账业务。“
他举例说,2005年8月17日,有人假冒他的签名,在尾号5120的账户上支取现金一百万元。这张取款凭条背面备注的户主姓名空白,户主身份证件号码也非吴建平身份证号。2006年6月23日有人如法炮制,在尾号6306的账户,连续支取两笔75万元现金。该取款凭条背面备注的户主姓名为吴建平,户主身份证件号码为吴建平身份证号,但无代理人任何信息。2007年3月16日,尾号7209的账户中支取了现金三百四十万元,取款凭条上“吴建平”的签名为他人冒签,该凭条背面备注无代理人信息。
建设银行长沙天心支行行长龙行长、张副行长等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查询到的34份凭条均有客户签名或者代办人的签名,且登记了户主、代办人的身份信息。张副行长进一步解释说,取款人只要有密码,并填写了户主的身份信息等,银行方面理应为其正常办理取款手续,这也符合规定。
记者查询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帐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且必须向其省级分行备案,并由其省分行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开户行、取款人姓名、取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取款方式(存单、存折、银行卡)、取款时间、取款金额、被取款帐户情况(包括相关帐户情况)。同时,央行还规定,银行必须审核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姓名是否与存单、存折姓名一致。
前述5位银行业内人士也告诉记者,在取款实际操作中,超过5万元以上(不同银行额度略有不同)的现金支取业务,银行需审核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姓名是否与存单、存折姓名一致,如是代办,应严格审核存款人本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存款人本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号码以及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并留存存款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影印件。
“如果一次取现几十、几百万的话要预约吗?”记者问道,银行业内人士的回复均为“肯定”,并指出,如此大额度的取现,除了上述资料审核外,还需主管授权。
银行称:“操作演习”以锻炼业务能力
吴建平及其律师团队告诉记者,更让他们疑虑的是,吴建平名下“被开设“的两个账号中似有涉及“洗钱”的情节,其中甚至有银行工作人员涉足。
律师舒畅说,在2006年1月25日非吴建平开立的尾数1750账号,转账170万元到陈某(原金房集团高管)尾数为3442的建行账户中;同日,户主为何丽萍的尾数为9761的账户通过转账方式,连续分9笔共计170万元转账存入尾数1750账号。
更为蹊跷的是,从长沙市公安局刑侦队调取陈某的3442账户流水中显示,170万元的存款转账到其账户后,随后分9笔转账到刘金凤尾数为8086账户中,刘金凤又将该170万元分9笔转存到陈某的账户上,后陈某马上又转给了刘金凤20万元,而另外150万元转账到户名为彭华英的尾数为4413账号中。
吴建平的律师团队经调查后发现,“刘金凤、彭华英、何丽萍均是银行工作人员。”
在10月17 日的采访中,当记者提及有3名银行工作人员在私人账户内多次转账一事,龙、张两位行长的脸色立刻凝重起来。他们均表示,自己来建行长沙天心支行任职时间不长,此事不是发生在自己在该行任职期间,需要找3人查核清楚后再行回复。
10月23 日,张副行长告知调查结果为,以前该行确有上述三位工作人员,但在2011年时有两人因故离职。对于参与转账,他们的调查结果是,当时建设银行长沙天心支行正在开展网银业务,由于很多工作人员对此不熟悉,刘金凤等三人与吴建平公司财务主管商议,进行了一次“操作演习”,主要是为了锻炼业务。但后来这些钱经过在上述人士等人账户中流动后,最终都归还到了吴建平尾数为1750的 账户中。为了证明这一说法的真实性,该行打印了一份上述账户的资金流水的表格佐证。
多位参与调查的律师向记者指出,他们同吴建平在建行查询其本人名下个人账户信息时,尾数为1750、6306的两账户都显示不存在;直到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介入后,建行长沙天心支行才提供该两账户的信息。“像这种大笔资金从一个账户转到另一个账户,交替出现的情况在其他账户中都大量存在,我们认为这可能是银行工作人员参与'洗钱'。”律师舒畅说。
张副行长说,所谓客户查询账户存在的问题,是因为银行近年来随着业务的发展,系统不断升级。有些资料在现有系统内可以找到,一部分时间已久的,则需要在备份系统内查找,这可能造成了误会。
该行多位人士指出,银行不可能黑了储户的钱,吴建平账户的问题估计出现在企业内部的管理上,应该从自身找原因,而不是把矛头直指银行。
疑虑难平 “钱还是跑了”
吴建平对建设银行长沙天心支行的回答不予认同。
“如果是我本人办理开户、取款业务,那么签名肯定是我的,而不会是假的。”吴建平说,从2005年到2011年的那些署有假签名的开户和取款,只能有两个情况:一是假冒,二是代办。可上述两类情况,因不是本人办理,都需要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但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给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的报告中,仅有1个开户的资料中有代办人信息和开户人、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律师舒畅称,34份取款凭条或转账凭条无代理人信息的问题中,建行在央行的回复中作了“签名为吴建平”的解释,这属于偷换了概念。因为“签名为吴建平”和“吴建平本人签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这些取款或转账凭条并非其本人签名已经应证了不是吴本人办理的事实。他们认为,建行在这方面的审查同样没有尽责。
舒畅认为,建行提出的“演习”一说亦经不起推敲。“没有经过吴建平本人同意,怎么银行就可以将私人的资金转来转去?另外,银行说钱最终已经归还给吴本人的账户也是托词。”他说,在2006年1月25日,从尾数1750的账户上转出170万元最终回到了账户上。但4个月后的2006年5月15日,尾数为1750的账户向吴建平的尾数为6306的账户转账180万元(6306账户的交易明细显示,6月23日被人冒用吴建平签名分两笔75万现金取走共150万元,6月26日被取走现金10万元。)而该转账均非吴建平个人办理,吴建平个人也从来没有授权任何人办理该笔交易。
“这样倒来倒去,钱最后还是跑了。”吴建平说。
未涉及此案法律代理的湖南天戈律师所律师罗秋林认为,结合吴建平和建行湖南省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提交的几份报告及证据来看,当事的金融机构有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银行工作人员未经吴建平许可把百万以上的资金在私人账户内流转“演习”,属于侵犯储户私有财产权的行为。湖南省金融监管机构应当依据《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对涉案工作人员和金融机构进行处罚,以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