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李某某判10年法院认为:李某某属犯罪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且无悔罪表现
扑朔迷离的李某某案今日终于落判。李某某犯强暴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海淀法院通报称,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犯罪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地位与作用明显大于其他被告人,且无悔罪表现,鉴于其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上午现场
法院官方微博实时发布消息
今天上午,李某某等5人涉嫌犯强暴罪一案在海淀法院宣判。
此次宣判,北京高院官方微博实时发布消息。
上午10时45分许,海淀法院新闻通报会正式开始,主管未成年案件的负责人开始通报案情审理过程,通报会并没设记者提问环节。
关于辩方提请被害人出庭的问题,海淀法院解释称,因在案已有被害人多份书面被害陈述,内容具体明确,足以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法院认为,被害人不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5被告人构成****李某某被判10年
今天上午10时5分许,海淀法院宣布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某犯强暴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某犯强暴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犯强暴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犯强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犯强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海淀法院认为,5名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暴罪。5名被告人行为系****,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的猥亵行为,应视为整个强暴犯罪活动的伴随行为,在量刑时酌予考虑。
法院认定
车内杨某某曾要求下车遭拒
海淀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及李某等人到本市海淀区成府路35号东源大厦地下一层北京夜半酒吧饮酒消费,酒吧张姓服务员安排被害人杨某某及徐某某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
凌晨3时30分许,呈醉酒状态的杨某某在酒吧张姓服务员的陪同下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车辆,先后到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及海淀区人济山庄地下车库。
李某与张姓服务员先行离开,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车辆随后离开。
途中,杨某某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在要求下车离开遭拒后呼喊、踢踹、挣扎,但被强行摁压、控制并遭殴打。
凌晨5时50分许,5名被告人带着杨某某到达海淀区的湖北大厦。
魏某某(兄)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入住登记,并与张某某先行进入房间。
李某某遂与王某、魏某某(弟)带着杨某某穿过酒店大堂进入电梯。
电梯内李某某有击拍杨某某头面部动作
此前,李某某等与杨某某在电梯内究竟发生了什么?监控镜头显示李某某曾有抬手的动作。
海淀法院判决书内分别用了“抓”、“夹拉”、“击拍”、“拉拽”、“扇打”、“踢踹”等动词。
判决书显示,在电梯内,李某某抓紧杨某某手臂,夹拉着杨某某前行,王某在另一侧协助控制。李某某有击拍杨某某头面部动作。
杨某某被李某某拉拽进入酒店房间后,被李某某等人要求脱下衣服,其拒绝后遭李某某、王某等人扇打、踢踹并被强行脱光衣服。
房间内5人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
随后,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
其间,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
之后,李某某、魏某某(兄)拿出2000元人民币给杨某某。
早晨7时30分许,5名被告人将杨某某带离湖北大厦,途中将杨某某放下。
经司法鉴定部门依法鉴定,杨某某左眼上睑、鼻背部、左颞部及左颧部片状皮下出血,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