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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人民政府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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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告

(祁政〔201843号)

为加强我县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规范野生动物利用行为,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违法行为

1.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3.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4.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5.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6.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7.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二、禁猎期、禁猎区、禁用工具和方法规定

根据野生动物的生物学特性,我县狩猎期为:哺乳动物、鸟类每年101日至翌年131日;两栖、爬行类动物每年815日至930日,其他时间为禁猎期。

禁猎区域为:县城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村居民区、学校、工矿企业、部队营区、军事禁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等。

禁用工具和方法为: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铁夹、地弓、地枪、排铳、军事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土枪、土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拣蛋、掏窝、挖洞、捣毁巢穴、陷阱、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三、加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工作

每年44日至10日为祁门县“爱鸟周”;每年10月为祁门县“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期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应集中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活动。

四、加强狩猎和经营利用管理

在狩猎区域和狩猎期从事狩猎活动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凡从事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人工繁育经营许可证》和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接受检查和监督。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必须持有或附有相关部门批准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管理力度,禁止无合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入集贸市场、餐馆饭店。

五、奖励保护野生动物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对积极宣传、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成绩突出的,拯救、保护和驯养等野生动物成绩显著的,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推广科研成果、进行开发利用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或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表扬和奖励。举报电话:45124804507099

六、本通告未列事项,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81229

 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祁政〔201844号)

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文明城市创建,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祁门县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办法》等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下列地点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非指定地点;

(十)东街历史文化街区(东至阊江路,南至新兴中路,西至中心北路,北至祁山路);

(十一)华杨园区厂区范围。

二、除上述地点和区域外,以下范围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城区已建成区:东至五里牌交管大队(含龙门坦工业园区及火车站范围),南至原朝阳厂宿舍区,西至鲲鹏紫荆公馆小区,北至阊源供水公司。

每年农历正月十六日至腊月二十三日,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在限制燃放区燃放烟花爆竹。

三、对违规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安监、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及时根据违法情节及后果依法依规作出处罚。

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广大市民应当严格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自觉抵制和积极举报违规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带头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

五、本通告自201911日施行。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20181220

 

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祁政〔2018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权益,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帮助残疾儿童更好地融入社会,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残疾儿童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黄政〔201854)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全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救助对象条件

康复救助对象为祁门县户籍0 17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

(二)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的残疾儿童;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孤儿;散居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待条件成熟后,尽力放宽或取消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四、救助内容标准

(一)014周岁智力、听力言语、孤独症三类残疾儿童基本康复功能训练费用救助每人每年10个月,不低于1.5万元;0 14周岁脑瘫残疾儿童基本康复功能训练费用救助每人每年不少于10个月,不低于1.8万元。

(二)014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等三类残疾儿童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救助,由市、县残联组织根据年度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辅助器具适配工作安排统一组织实施。

(三)1517周岁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孤独症残疾儿童每人每年康复费用在医保补偿的基础上,给予个人2000元补助。

(四)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增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五、经费保障措施

救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四级共同解决。其中: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及省、市民生工程专项资金共同保障010周岁智力、听力、 言语、孤独症、脑瘫等四类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1117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由县财政给予保障,并建立残疾儿童动态调整机制。

六、工作流程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残联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审核。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孤儿的救助申请,以及散居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

救助。014周岁残疾儿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县残联和卫生计生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定点康复机构由县残联会同卫生计生、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确定。 1517周岁残疾儿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康复机构开展康复服务,并于康复服务结束后,凭结算发票到县残联申报补助。

结算。014周岁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审核后,由县财政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残联商县级财政确定。经县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残联商县财政明确结算办法。 1517周岁残疾儿童发生的康复服务费用,经县残联及县财政审核后,由县财政直接打卡发放至监护人提供的帐户上。

七、康复机构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

根据我县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强化信息共享,提高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八、加强综合监管

民政、教育、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商残联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九、强化组织保障

残联和财政、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救助政策,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20181228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完成时限

1     制定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配套政策措施。       县残联    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卫生计生委、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监局、县扶贫办    201812

2     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制定政策措施支持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康复机构,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加强康复人才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    县残联    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卫生计生委、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监局、县扶贫办    201912

3     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政策,加强康复机构综合监管,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县民政局       县教育局、县卫生计生委、县市监局、县残联    201912

4     大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救助政策,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    县残联    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卫生计生委、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监局、县扶贫办       201912

 

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祁门县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祁政秘〔20181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祁门县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1218

祁门县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县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的各类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运输以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教育、民政、住建、环境保护、气象、供销、宣传、房管、文明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东街历史文化街区(东至阊江路,南至新兴中路,西至中心北路,北至祁山路);经济开发区华杨园区厂区范围。

除已划定的禁放区域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非指定地点。

有关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禁放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禁放区域和地点外,本县城区下列范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东至五里牌交管大队含龙门坦工业园区及火车站范围,南至原朝阳厂宿舍区,西至鲲鹏紫荆公馆小区,北至阊源供水公司。

每年农历正月十六日至腊月二十三日,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在限制燃放区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禁止在禁放区域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禁止在限放区域内设置烟花爆竹长期销售网点,安监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在限制燃放区域布设临时销售网点,确定销售时间。临时销售网点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等要求。

第七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禁限放区域内的宾馆、饭店和各类提供喜庆、殡葬活动的烟花爆竹销售经营者应告知消费者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劝阻违法违规燃放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政府派出机关、村(居委会,以及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性宣传工作。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学生和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有关烟花爆竹禁限放和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放区域和限放区域非限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情节较轻的,由有关国家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纪依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公安、安监、城管、市监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并在政府网站公开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十四条 县禁限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全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强化联防联控长效机制,并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作为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公安局会同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实施。

附件:祁门县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示意图

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门县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祁政办〔2018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祁门县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

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18

 

祁门县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各级政府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全程监管,行业系统监督指导,责任单位自行看护,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以组织部署、宣传发动、标识设置、巡查看护、严打非法等“五个规定动作”为重点,努力实现“禁放时间禁得住、燃放时段保安全”,有效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二、组织分工

祁山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各村委会、物业公司以及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本级、本单位负责管理的区域内,设置禁放标识,划定燃放区域和范围,宣传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教育、引导群众安全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制止违法违规燃放行为;对不听制止的,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零售网点设置,依法查处销售非法、超标、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督促销售单位落实烟花爆竹销售实名制。

县城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行为;负责在禁限放区域内设置警示标志。

县市场监管局对申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宣传工作,协助做好禁限放工作。

县交通局要在长途客车、客运站、出租车电子广告屏播放禁限放宣传内容,加强禁限放宣传工作;要加强对长途客车站的安全检查,严禁携带、夹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

县监委负责对监管范围内人员违反规定的党纪、政务处分工作。

县文明办负责制定平安志愿者参与禁放工作方案,发动广大志愿者参与烟花爆竹管控工作;将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内容。

县供销社等其他负有烟花爆竹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县民政局要做好结婚登记人员禁放宣传工作;在办事大厅张贴、放置禁放宣传手册,及时告知注意事项;做好丧葬服务单位的禁限放宣传工作。

县教育局要组织好中小学生的禁放宣传工作,采取小手拉大手的方式,推动学生及学生家长遵守相关禁放规定。

县住建委负责禁放区域内工地开工、封顶、竣工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县房管中心负责向禁限放小区物业宣传禁放工作,并与之签订责任状,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禁放工作,对公安机关通报的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四十七的物业单位进行处罚。

县环保局负责空气质量的实时监测监控工作。

县卫生、新闻媒体、移动通信等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精心组织部署,确保工作扎实、稳步、有序推进。各乡镇既要着眼春节重点时段,又要考虑平时日常管理,细化工作方案,明确组织领导机构,迅速动员部署,定期督导检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逐级明确工作任务,划定责任范围,明确工作目标,层层下达任务书、签订责任状,做到工作任务明确、管理责任到位,确保我县禁限放工作扎实、稳步、有序推进。

(二)强化宣传发动,提高群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意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开展以“依法、文明、安全燃放”为主题的集中宣传月活动,提倡“少燃放一组烟花爆竹,多呼吸一口新鲜空气”的环保理念,呼吁群众勤俭节约,少放、不放烟花爆竹。大力宣传禁限放政策,加强对禁放品种、时间、地点和行为的宣传,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当启动空气质量重污染预警相应等级时,引导市民自觉遵守规定,停止燃放烟花爆竹。采取条幅、标语、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手段与门户网站、微信、微博、QQ等新媒介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多层次、全覆盖的宣传网络,做到烟花爆竹安全常识、禁限放政策和安全管理要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积极主动作为,切实做好禁限放标识设置和禁放看护工作。各乡镇要统一部署,组织各村委会对照县禁限放管理办法,对本辖区禁放区域、场所进行一次彻底排查,逐一明确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乡镇班子成员要分段包片,明确具体责任人员,要组织督促村委会、居民区物业公司、禁放场所、区域的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设置长久、醒目的禁放标识。在重点燃放时段组织专门力量,引导群众安全、有序燃放,及时劝阻制止违规燃放行为。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行政监督管理职能,指导本系统本行业所属或主管的单位,从落实主体责任,确保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绝对安全的高度,认真开展禁限放标识设置和重点时段的看护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四)强化协调联动,有效降低群众燃放烟花爆竹风险。公安、安监、城管、市场监管、交通、供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既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和优势,保障市场烟花爆竹的安全供应,又为群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提供质量、品种的安全保障。

(五)完善常态措施,严格日常燃放管理。根据禁限放工作特点和规律,针对群众在商店开门、基建动工、结婚庆典等燃放烟花爆竹的习俗,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做到提前告知、积极劝阻、违规严处。

1.要对群众日常燃放习俗,有针对性的进行宣传教育,强化群众环保意识、文明观念和法律责任。

2.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及时掌握辖区商店开门、基建动工、“红白”喜事情况,事前发放告知提示书。要与辖区可以承接“红白”喜事的酒(饭)店和婚庆、殡葬服务公司签订保证书,保证承接“红白”喜事时,本单位及周边不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问题;在“红白”喜事时,取消燃放烟花爆竹(包括舞台烟花)的内容和环节;保证不向客户提供、销售烟花爆竹。

3.要切实发挥村(居)委会和治安志愿者、物业管理人员的作用,对违规燃放行为进行提示、劝阻,并认真履行报告义务。

(六)严厉查处违规燃放行为。公安部门要结合治安巡逻防控工作,落实“一岗双责”,担负起烟花爆竹禁限放巡查管控职责,及时制止违法违规燃放行为。对群众举报、基层组织、单位报告和工作中发现的违规燃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纪委、监委要负责对监管范围内人员违规燃放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建设平安祁门的角度出发,站在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高度,深刻理解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禁限放工作作为春节期间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禁限放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领导,建立组织。成立祁门县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负责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局,办公人员从公安、安监、城管、环保、市场监管、祁山镇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时召开联席会议,确保工作推动落实。

(三)大力宣传,广泛动员。移风易俗必须从思想上抓起,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宣传教育作为禁限放工作首要任务,开展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采取发放一封信的方式,开展全方位、广覆盖的宣传教育,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自律、他律、法律的手段,打牢禁限放烟花爆竹的群众基础。县公安局要细化政策解读,县教育局要在各中小学校开设禁限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课,发放致学生家长一封信,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倡议家长自觉遵守禁限放规定,要做到“七进七有”,即“进机关、进企业、进酒店、进社区、进家庭、进建筑工地、进殡仪婚庆服务单位”,“报纸有版面、广播有声音、电视有报道、网络有信息、街头有条幅、手机有短信、家庭有公开信”,告知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引导群众从合法渠道购买合格产品,拒绝非法、超标、伪劣产品,严格遵守禁限放规定,不断提高群众安全、文明燃放意识。

(四)落实责任,强化督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把手”是本级和本单位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亲自检查,狠抓落实。要将宣传教育、标识设置、巡查看护、查处收缴等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县政府与各乡镇及各职能部门签订责任状。各乡镇也要与辖区村委会逐一签订责任状、保证书。县监委、公安、安监、市场监管、环保、城管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对禁限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工作实效。

(五)全面做好极端天气安全防范准备。各乡镇、各部门要就春节期间干旱、大风、空气重污染等极端天气情况做好应急预案和相关准备工作。特别是遇到空气重污染极端天气时,环保部门要加强监测,及时预警,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安监部门要及时组织零售网点和批发企业停止销售及配送,公安部门要加强巡逻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燃放行为。

(六)强化工作合力。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充分履职尽责,加强协调联动,依法做好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各项工作。建立由公安部门牵头,安监、市场监管、城管、交通、环保、祁山镇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判形势、总结部署工作,突出重点区域、时段、环节的巡查管护,确保早发现、早处置,形成层层包保、条块结合、全面覆盖的网格化管理格局。加强日常联合督导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立案侦查,严肃追究责任。

 

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门县农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祁政办〔2018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祁门县农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20

祁门县农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规范农村个人建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祁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建房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个人建房,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行为。

第四条 农村建房管理必须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先审批、后用地,相对集中、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个人建房的组织管理和日常监管工作。

县国土部门负责农村个人建房的用地管理工作。

县住建(规划)部门负责农村个人建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公安、司法、城管执法、交通、公路、林业、水利、农业、文广、供电、供水、网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个人建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属地规划、国土、城管执法等单位职能整合,成立乡镇土地规划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建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合理布局、体现特色、节约用地、保护生态、完善功能、综合防灾”原则,及时编制或修改完善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农村建房、农民安置区、集中建房区,必须符合县、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农村个人建房要体现徽派建筑风格,以白墙、灰瓦为主色调。

第十条 公路两侧建筑应与公路平行布局,从公路用地外边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高速公路、高铁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水源地保护区、生态红线控制区和河道、村镇道路控制区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 农村个人建房应当集中规划建设,对原村庄基础设施条件能够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的,原则要求村民在原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对规划实施、地质灾害、交通不便等原因确需异地搬迁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征求村民意见,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区域,每个行政村选址1-2处设立集中建房区。

第十二条 市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山体和水系保护用地,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路、铁路以及城乡规划控制的禁建区域,禁止个人新建、拆建住宅。在符合文物保护规定及名村保护规划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修缮、改建的除外。

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

第三章 宅基地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个人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充分利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少占或不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凡在本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区内有空闲地、原宅基地、未利用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可在村民小组之间调剂宅基地,调剂宅基地可采取土地产权调换或经济补偿方式操作,其中采取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参照征地补偿标准约定。调剂宅基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批准文件和调剂宅基地协议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深山区村民实行异地搬迁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原住宅可视情保留或调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

第十五条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提前组织用地报批。

第十六条 建立宅基地退出、退还激励机制,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对村民自愿退出因历史原因多占的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或将原宅基地复垦为耕地退还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章 报批及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住宅面积低于分户人口人均40平方米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五)因规划建设需要,向集镇、中心村、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的;

(二)未达分户条件的;

(三)未满18周岁的;

(四)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又要求建设的;

(五)不符合“一户一宅”有关规定的;

(六)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七)用地权属有争议、四邻有纠纷,影响用地和规划审批,尚未解决的。

(八)法律、法规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农村个人建房户申请建房面积的人数按常住户口计算。下列非常住人口,可纳入计算人数:

(一)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

(二)经批准返回农村原籍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

(三)县人民政府规定可予计算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条 农村个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等制度,按照下列标准控制宅基地面积:

(一)新建房屋,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层数控制在四层以下(含四层)。

(二)在原址拆旧建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突破原宅基地面积。原宅基地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以下核减;原宅基地面积低于人均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保障。

第二十一条 农村个人申请建房,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个人建房申请书(四至相邻户界址确认、村民组意见);

(二)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

(三)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同意退出原宅基地及其它附属设施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重新安排使用的协议书。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依法适时组织召开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会议或该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申请跨村民小组调剂宅基地的,还应召开相关村民小组会议或相关村民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将申请建房户的家庭情况、拟建住房位置、用地面积及房屋的层数等情况在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签署同意使用宅基地意见并将个人建房申报材料报送乡镇土地规划建设办公室;公示有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宅基地分配方案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再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农村个人建房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是否受理答复,对符合规定应当受理的,应组织土地规划建设办公室、供电、供水人员实地勘察。其中,涉及占用林地、河道或在公路两侧建房的,还应组织林业、水利、公路、交通等相关人员实地勘察。

(一)使用原宅基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规划决定和宅基地审批,5日内核发《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宅基地批准书》,并每半年将宅基地审批情况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使用原宅基地以外村庄建设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规划决定和宅基地审核意见,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自收到乡镇审核意见20日内实地抽查,提出审查意见,5日内报县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在宅基地批准后,5日内核发《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宅基地批准书》。

(三)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获得农用地、未利用地及林地批复前提下,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规划审查意见和宅基地审核意见,报县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县规划部门应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宅基地审核意见20日内实地抽查,提出审查意见,5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决定及宅基地审批后,5日内核发《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宅基地批准书》。

第二十三条 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实行办事公开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土地规划建设办公室应当将农村个人建房的申请情况和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在取得《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宅基地批准书》之日起一年内,应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批准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未获批准的,《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宅基地批准书》自行失效。

第五章 监管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农村个人建房未依法取得“一证一书”或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第二十六条 违法建房个人及相关人员妨害、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个人建房审批、监管、查处工作中,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相关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按相关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委(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实施。此前县制定的有关农村个人建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门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祁政办〔2018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祁门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30

祁门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县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发〔201622号)、《祁门县保障农民工工资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客观公正、权责一致、违规必究、保障权益的原则,把责任追究制度作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纳入各乡镇区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条 县级纪委监委、督查考核、人社等部门负责,按照职责权限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对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拖欠工资案件,各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和管部门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负责人应迅速到达现场,共同做好处置工作。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条 人社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和涉及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六条 发改、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国土、经信等部门负责处理各自主管、审批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涉及的拖欠工程款或其他工程纠纷,协助人社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建部门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管力度,对屡次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恶意欠薪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依法及时清除出本地市场。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16号)要求,快速受理并处置人社部门移送的欠薪涉嫌犯罪案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及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第八条 信访、纪委监委、财政、司法、国资、市场监管、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九条 各乡镇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要求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机制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及时排查化解本地区、本系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风险,导致发生群体性及较大影响欠薪事件的;

(三)发生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事件后,未按要求及时处置,拖延开展相关工作,导致事态激化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事件包括:

(一)发生打、砸、抢等恶性讨要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二)发生拉横幅、喊口号、围堵道路等过激讨薪行为的;

(三)因拖欠工资造****身伤亡的;

(四)其他行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 县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机制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发出《督导函》或通报批评,必要时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二条 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执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导致发生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案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在年度综合考评中给予降低考评等次;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门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祁政办秘〔2018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祁门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10

 

祁门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根据祁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现状,为提高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农村饮水困难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证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农村饮用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3.1 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1.3.2 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1.3.3 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1.3.4 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

1.3.5 其它原因,导致饮水困难的;

1.3.6 因人为破坏导致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农村饮水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首要任务,必须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1.4.3 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县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

1.4.4 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2、基本情况

2.1 自然、社会、经济和水资源概况

我县位于安徽省最南端,地处北纬29°35′~30°08′,东经117°12′~117°57′之间,东北与黟县交界,东南与休宁县相邻,西南与江西省毗连,西北与东至、石台两县接壤。国土面积2257平方公里。境内地形复杂,山峦起伏连绵,在地貌上表现为中山、低山、丘陵、山间盆地和狭窄河谷平畈相交织的特征。

我县地处皖南山区的多雨区,属亚 热带湿润季风气候,主要气象特征是气候温和、日照较少、雨量充沛、四季分明。通常是春季冷暖变化大,光照不足阴雨多;夏季温高湿度大,降水集中有洪灾;秋季常有夹秋旱,白天温高早晚凉;冬季寒冷湿度小,多晴少雨易干冬。我县降雨丰沛,水资源丰富,多年平均降雨量1818mm,但降雨量在年内分配极不均匀,降雨集中在37月,约占全年降雨量的70%以上,经常连续暴雨,而在8月至次年2月降雨较少,这就形成了我县春夏易洪,秋冬易旱的气候特点。

全县共108,111个行政村,1039个村民组,总人口18.6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4.8万人;土地总面积2257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0.33万亩。

我县境内阊江、青弋江、新安江、秋蒲河四大水系。全县多年平均径流量为21.37亿立方米,水力蕴藏量13万千瓦。由于河流曲度大、比降大、流速急、河床浅,故河道拦蓄工程易淤积、调节能力弱、可利用少。到目前为止:全县水库可供水量1859.7万立方米;山塘可供水量965.5万立方米;引水工程可供水量2880.71万立方米。因受山区自然条件的限制,以及水质污染的影响,作为农村饮水水源的利用率很低,只是微不足道的利用。

2.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情况

“十一五”期间我县全面启动了农村饮水安全民生工程建设,截止201812月,我县共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386处,解决农村11.3749万人(其中农村学校师生3100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完成投资4873.58万元。新建集中式供水工程382处,供水总能力0.9万吨/日。

2.3农村供水设施情况及供水能力

1)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

目前,我县集中式供水工程708处,供水到户的受益人口14.8万人,其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386处,受益人口11.9749万人。全县日供水量在20立方米以下或受益人口在200人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328处,受益人口3.77万人。日供水量在20立方米以上或受益人口在200人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380处,总受益人口11.03万人,其分布在我县108乡镇。

2)分散式供水基本情况

全县分散式供水工程涉及人口1.33万人,其中无供水设施直接取用河、塘、山溪、山泉水饮水0.824万人,小水井取水、自建小型饮水工程供水0.506万人。

3、等级划分

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制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3.1 Ⅰ级饮水水安全事件

Ⅰ级饮水安全事件包括:

3.1.1 因饮水水质不达标、或人为破坏等原因致使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水质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

3.1.2 因饮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致使4个以上乡镇级水源地取水中断。

3.1.3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4个以上乡镇级水源地取水中断。

3.2 Ⅱ级饮水安全事件

Ⅱ级饮水安全事件包括:

3.2.1 因饮水水质不达标或人为破坏等原因致使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因水质污染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2.2 因饮水工程水源枯竭早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造成2个以上4个以下乡镇级水源地取水中断。

3.2.3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2个以上4个以下乡镇级水源地取水中断。

3.3 Ⅲ级饮水安全事件

Ⅲ级饮水安全事件包括:

3.3.1 因饮水水质不达标或人为破坏等原因致使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25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因水质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3.2 因饮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造成1个乡镇级水源地取水中断。

3.3.3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1个乡镇级水源地取水中断。

3.4 Ⅳ级饮水安全事件

Ⅳ级饮水安全事件包括:

3.4.1 因饮水水质不达标、或人为破坏等原因致使3人以下死亡,或25人以下中毒,或因水质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下。

3.4.2 因饮水工程水源不足,造成一个或多个行政村水源地取水中断。

3.4.3 因自然灾害或水源地水质污染造成农村一个或多个行政村水源地取水中断。 

4、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4.1 指挥体系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领导和处置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及专家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乡镇成立相应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领导和处置工作。 

4.2 饮水安全应急机构的职责

4.2.1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

4.2.1.1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4.2.1.2 及时了解掌握全县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安全饮水事故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政府和水利、安监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

4.2.1.3 审定全县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4.2.1.4 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公安、水利、供电、国土、环卫、卫生、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全县范围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4.2.2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起草全县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农村饮水突发性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指导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公安、水利、环卫、卫生、防疫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协助专家组的有关工作;负责对存在隐患的工程进行不定期检查;负责传达和执行省、市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发布工作。

4.2.3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统筹组织协调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救援,协调对外(上)联络接待和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发布等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负责提供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故信息、预案及工作方案,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县发改委: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规划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项目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县财政局: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经费及时安排下拨;负责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故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及饮用水源的卫生保障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做好县内水源地保护工作,负责制止向河流、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应急处理水污染事件。

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正常和各类预警情况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的审核、批复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群众维稳工作,负责维持水事秩序,严厉打击破坏水源工程、污染水源等违法犯罪活动。

县广电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事故处理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突发性事件的临时和永久性供电,确保供电畅通。

县电信公司: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后的通信网络建设与维护,确保通信联络畅通无阻。

4.2.4 专家组职责

专家组由县农村饮水规划、设计、水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应急领导小组的技术支持工作。其职责是:参加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派,对事故处理给予技术支持。

4.2.5 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

拟定本乡镇农村饮水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掌握本乡镇农村饮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件情况;指挥协调本乡镇农村饮水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4.2.6 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单位职责(村级)

根据上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工作统一部署,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结合本村实际建立应急处置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和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5、预防和预警

5.1 预防

5.1.1 监控机构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信息的监测、收集、检查、预警工作,各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多渠道积极获取本辖区相关饮水安全信息。设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公开农村饮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县政府及上级应急处置领导机构报告。

5.1.2 信息监测和收集

5.1.2.1 旱情信息:对全县内旱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向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及以上旱灾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办公室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启动《祁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5.1.2.2水污染信息:对全县内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水污染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向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及以上水污染事故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办公室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启动《祁门县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5.1.2.3供水工程信息:对全县内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等事故进行全面监测,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及时向上一级应急处置领导机构报告。

5.1.3 信息报告

农村饮水安全组织机构是农村饮水安全日常监测信息和突发性事件信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突发性事件。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险情。

5.1.4 预防工作

加强水源地保护,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方圆300米内,在引水管道和蓄水池30米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禁止到堆放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人员必须持县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要建立管理人员健康档案。

5.2 预警

5.2.1 预警

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信息监测和收集,认真组织讨论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和发展态势决定等级,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预警(特别严重)、Ⅱ级预警(严重)、Ⅲ级预警(较重)、Ⅳ级预警(一般)。

Ⅰ级预警(特别严重,突发事件造成2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用红色信号表示。

Ⅱ级预警(严重,突发事件造成12万人饮水不安全),用橙色信号表示。

Ⅲ级预警(较重,突发事件造成0.51万人饮水不安全),用黄色信号表示。

Ⅳ级预警(一般,突发事件造成0.10.5万人饮水不安全),用蓝色信号表示。

5.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收集到的信息编排后,经领导小组批准,由县宣传新闻部门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内容包括突发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及应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5.2.3 指挥体系

5.2.3.1 全县应急处置预案:水利局负责编制完成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5.2.3.2乡镇应急处置预案:乡镇政府负责编制完成本乡镇内乡镇饮水安全应急处置预案,报县政府备案。

5.2.3.3 供水单位应急处置预案: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单位要制定本单位饮水安全应急处置预案,报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3 预警控制

5.3.1 在预警状态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启动饮水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工作,按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要求,落实各项预警控制措施。

5.3.2 当供水连续不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缺乏更进一步的有效控制手段,并有可能危及安全供水时,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研究决定实施特殊时期限水方案。

5.3.3 在水源污染或有人为投毒行为发生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值班调度人员应立即停止供水,同时告知所有用户停止使用,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将情况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卫生、防疫等相关职能部门立即对水源水质、管网跟踪检测、消毒,防止污染面积扩大,并合理调配消防、洒水车等车辆为偏远地区或其他需送水区域送水。

5.3.4 在供水设施恢复正常运行、污染已解除、管网已消毒、能达到正常供水标准时,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经研究决定宣布解除预警状态。

6、应急响应

6.1 总体要求

出现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要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置;各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在获取信息后,要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应急机构和县政府报告。

对应全县农村饮水安全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四级。发生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预警的同时,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重大饮水安全事件的指挥调度。各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事故应急、抢修、排险、救护、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

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预案随之自行启动。

6.2 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别严重饮水安全突发事件,造成2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情况时,应立即发布Ⅰ级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启动以下工作程序:

6.2.1 工作会商

Ⅰ级应急响应会商由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参加人员包括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专家组成员;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安排编制应急备用水源启用计划,动员区域局部力量或者全社会力量投入饮水安全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

6.2.2 工作部署

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按照工作会商会议纪要,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做出工作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在半小时内将突发情况上报县政府,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乡镇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启用备用水源和运输车辆,动员乡村干部,组织群众,全力投入工作,确保群众尽快用上安全干净水。

6.2.3 部门联动

按照县应处置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和工作需要,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具体任务和要求。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6.2.4 方案启动

6.2.4.1 抢险救灾

当饮水安全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政府可采取向受灾村组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受灾居民尽快使用生活用水。

县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力量实行对口帮扶,集中为群众拉水送水,确保农村人畜饮水供应。

6.2.4.2 医疗救护

卫生、环保部门要及时对事发地加强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预防措施;事发地应急机构应积极配合医疗救护队开展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6.2.4.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应急事件后,各级应急机构要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6.2.5 宣传动员

在发生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后,新闻媒体要及时准确报道事故处理工作。各级应急机构应做好宣传发动,稳定群众情绪,防止发生恐慌,确保社会秩序稳定。

6.3 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严重饮水安全突发事件,造成12万人饮水不安全情况时,应立即发布Ⅱ级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

工作会商、工作部署、部门联动、方案启动、宣传动员程序同Ⅰ级应急响应。

6.4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严重饮水安全突发事件,造成0.51万人饮水不安全情况时,应立即发布Ⅲ级预警,启动Ⅲ级级应急响应预案。

Ⅲ级应急响应会商由县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召集,参加人员包括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专家组成员;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

工作部署、部门联动、方案启动、宣传动员程序同Ⅰ级应急响应。 

6.5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饮水安全突发事件,造成0.10.5万人饮水不安全情况时,应立即发布Ⅳ级预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预案。

Ⅳ级应急响应会商由县处置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召集,参加人员包括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专家组成员;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

工作部署、部门联动、方案启动、宣传动员程序同Ⅰ级应急响应。

6.6 应急响应结束

6.6.1 应急响应结束的条件

当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灾区,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恢复正常后,该相应等级应急响应结束。县应急领导小组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修复供水基础设施,恢复正常供水秩序。

6.6.2 应急响应结束的发布程序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结束的发布,经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后,由组长发布结束命令并在县新闻媒体上发布。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结束的发布,经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后,由组长或副组长发布结束命令并在县新闻媒体上发布。

7、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乡镇政府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要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领导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等级,迅速做出反应,组织会商,保障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电信部门要保障通讯线路的畅通。

7.3 资金保障

县政府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事故等级划分,由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政府审批,申请调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

7.4 物资保障

发生应急事件时,各级应急领导机构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县消防、公安、交通部门制定应急送水及车辆调配方案。由县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

供水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当建设适度规模的应急备用水源。

7.5 医疗卫生保障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协调有关单位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7.6 交通运输保障

紧急情况下由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消防、公安、交通等部门,承担应急处置期间为农村居民解决临时性吃水困难送水及供水设备维修等任务。交通部门要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7.7 治安维护

当地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7.8 技术保障

建立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和应急处置培训,并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群众的技术指导和宣传。

8、后期处置

8.1 调查与评估

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终止后1周内,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单位和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机构应分别向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处置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

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8.2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水利部门负责技术支持。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逐级上报。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卫生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事发地农村饮水水质的监测,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乡镇政府对参加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通过评审论证,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请县政府审定后印发至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实施。

9.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的通知

(祁政办秘〔2018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的通知》(黄政办秘〔2018169号),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全县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抓好清理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账款有关工作,是当前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和落实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减轻企业负担、保障民营企业权益的重要手段。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清欠工作的重要性,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要求,迅速开展行动,依法依规推进,务求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按时完成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方案》步骤安排和工作要求,尽快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按照摸底调查、优先清欠、着力清欠、开展核查四个阶段,有力推进清欠工作。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资办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明确专人专班开展工作,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三、建立机制,确保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把握《方案》明确的工作节点要求,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向县清欠办报送有关报表和进展情况(包括清欠工作进展和成效、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相关的解决措施等)。县清欠办要加强督促指导,会同县直有关部门,适时对清欠工作进行抽查。

 

各有关部门于1224日前将负责清欠工作的分管负责同志及联系人报送县清欠办。

(县清欠办地址:过境公路原地税局四楼,联系人:汪进良,联系电话:0559-4526590

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24

全县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833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的通知》(黄政办秘〔2018169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基本原则。坚持“边界清晰、突出重点、源头治理、循序渐进”,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营造践诺守信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重点。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

(三)主要目标。

第一步优先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单位:县人社局);涉及供气供暖等民生、安全方面的工程项目欠款(责任单位:县发改委);中央或省级财政已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或通过调剂解决了资金渠道的欠款(责任单位:县财政局);有条件清偿的地方“两款一金”(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大型国有企业欠款、按照政策规定入库保留的PPP项目到期应付合同款等(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发改委等)。各有关部门务必于20191月底前完成清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部署提前完成),确保民营企业有明显获得感。

第二步着力清理:暂时难以落实预算资金的地方政府欠款(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已被叫停的不规范PPP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且已形成一定工作量的欠款(有关工程项目不得借机重新启动)(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等);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欠款(责任单位:县国资办)。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制定详细清偿计划,2019年底前完成清欠。

二、组织机构

成立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发展改革委、县人社局、县住建委、县交通运输局、县农委、县水利局、县审计局、县房管中心、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新区办、县人行、县银监办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清欠办)设在县经信委。县经信委分管负责人兼任主任,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国资办等部门要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全面开展清欠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班负责,并建立相应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各项任务顺利推进。

三、工作安排

(一)摸底调查。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等部门组织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根据清欠主要目标,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填报《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台账报表》(详见附表),并和清欠工作情况(包括清欠工作进展和成效、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相关的解决措施等)于1224日前报送县清欠办。

(二)优先清欠。县财政、国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对优先清理目标任务进行清欠,确保应付尽付、不留死角。对已纳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存量范围的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按规定期限抓紧化解,有条件的地方要优先安排偿还。财政部门要加快预算资金拨付进度,对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资金,按合同约定办理支付,不得拖延。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要作重合同、守信用的表率,带头认真清欠,确保应付未付账款“限时清零”。优先清欠阶段实行每周定期报送信息制度。县财政、国资、发展改革等部门,于每周二上午11:00点前向县清欠办报送上述有关报表和工作情况,201918日前报送书面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

(三)着力清欠。对暂时难以完成的清欠任务,县财政、国资、发展改革等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办法,明确工作步骤和清欠时间表,稳步推进清欠工作,确保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清欠任务。县有关部门对列入2019年底前完成清欠的账款,要督促有关单位和企业尽快制定包括时间表、路线图等在内的详细清偿计划。着力清欠阶段实行月报制度,从20192月起,各有关部门于每月4日前报送上月情况,并于20191210日前将书面清欠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县清欠办。

(四)开展核查。县清欠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优先清欠和着力清欠完成时限节点,对各有关部门清欠工作情况分阶段开展督促指导。

四、主要措施

(一)落实清欠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要求,加强协调,落实目标责任制。各相关成员单位特别是财政、国资等部门要按照清欠工作方案要求,在抓紧组织清欠、严防新增拖欠、加强政策支持、完善长效机制等方面制定出台细化方案和政策措施,落实好各项分工任务。县清欠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督促指导,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有关清欠工作的审计力度。县清欠办将对清欠工作进行抽查。

(二)严防新增拖欠。对政府投资类项目,要严格条件审核,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资金平衡方案的,一律不得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涉及举债融资的,必须严格评估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依法合规落实资金来源和偿还责任。严禁未批先建、先开工后立项行为,严禁要求企业带资承包政府工程项目,坚决杜绝“打白条”行为,彻底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工程领域涉企保证金项目。

(三)加强政策支持。国资监管部门、银监办要指导企业加强往来账款管理,鼓励大型国有企业加入应收账款融资授信体系,避免通过不正当方式挤占民营企业资金套利。县人行、银监办、县财政局要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向地方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支持,依法合规解决拖欠问题。县国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拖欠账款行为的监督惩戒,督促国有企业将应付账款控制纳入内部绩效考核。

(四)完善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对拖欠行为、支付责任、处罚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项目审批、资金落实、结算条款等招标前置条件约束,大幅提升商业债务违约成本。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对出现严重拖欠问题的失信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出台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防止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有关制度,依法查处垄断行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肃处理打击报复、限制或无正当理由终止业务往来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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