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二、承办机构镇民政办三、服务对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四、服务条件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五、服务流程1、接收:与天长市救助站联系,接收户籍在本镇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2、救助:配合天长市民政局及相关部门,帮助户籍在本镇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六、服务时限即办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民政办电话:0550-7916734
196、特困残疾人救助初审转报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残疾人采取生活保障措施:(一)对有重度残疾人、多个残疾人的家庭及其他特困残疾人家庭,在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根据分类施保的原则,适当提高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差额。第十七条 居住在城市或者农村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一)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享受低保待遇的;(二)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三)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家庭贫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二、承办机构镇残联三、服务对象范围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四、申请条件范围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五、申报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六、服务流程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乡民政所办理申请;2、受理:镇残联受理后,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情况进行信息核对;3、上报:镇残联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至天长市民政局审批。七、办理时限15天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九、咨询方式镇残联电话: 0550-7916734
197、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申报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二、承办机构镇民政办三、服务对象现役义务兵四、申请条件户口在本辖区,并在本辖区内应征入伍的现役义务兵五、申报材料1、军人户口簿;2、军属个人一卡通账户;3、开户人户口簿、身份证;4、入伍通知书。以上材料均需要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六、服务流程义务兵入伍后,其家属应持入伍通知书等上述申报材料到镇民政办登记,镇汇总后上报天长市民政局,由天长市民政局根据征兵部门提供花名册及入伍通知书,按照社会化发放的原则进行发放。七、服务时限15个工作日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九、咨询方式民政办电话:0550-7916734
198、大病救助初审转报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章医疗救助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5〕65号)《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三、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一)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各地要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推行诊疗费用(挂号费、诊查费、检查费、药费和住院床位费等)优惠减免。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入院接受治疗。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二)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或保险经办机构按协议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或保险经办机构垫付部分由民政部门据实定期结算。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和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如遇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二、承办机构镇民政办三、服务对象(一)具有乡镇户籍(且为二至六条中任何一类人员);(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三)特困供养人员;(四)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五)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六)镇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四、申请条件(一)对重点救助对象(指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设病种限制。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二)对救助对象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合规医疗费用可根据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五、申报材料1、《救助大病患者申请表》;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4、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等需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件或者证明;5、社会困难家庭需要由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开具收入证明;六、服务流程1、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3、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4、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镇民政办审核;5、镇民政办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天长市民政部门审批;七、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九、咨询方式民政办电话:0550-7916734
199、孕前优生健康免费检查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四)服务机构和服务方式。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各项服务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同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参与。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委托同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免费检查,按同等标准结算费用。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定当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定点服务机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牵头、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参与,发挥计生流动服务车功能,派出服务人员在乡(镇)提供服务,乡级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和村级计划生育专干配合实施。《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31号)四、服务机构与人员要求(一)服务机构要求。1.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须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委托同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2.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配合指定的县级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主要承担健康教育、采集基本信息、病史询问、一般人群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等任务。有条件的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部分临床检查项目。3.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收集辖区内计划怀孕的夫妇信息,协助县乡服务机构开展健康教育,组织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自愿到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服务机构接受检查。收集报告早孕及妊娠结局线索.二、承办机构镇卫计办三、服务对象已婚夫妻四、服务条件已婚育龄妇女,且符合政策可再生育。五、服务流程1.摸底:由村(居)摸底辖区内已婚育龄妇女,并筛选出符合政策可再生育的家庭。2.确认:由计划生育办公室、计划生育服务所确认资格名单。六、服务时限即办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镇卫计办电话:0550-7917005
200、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二、承办机构镇劳保所三、服务对象就业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服务对象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四、申请条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五、申报材料就业救助所需材料: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提供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证明;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一次性安置协议书)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的证明。六、服务流程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乡镇政府社会事务管理和保障所提出,天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七、办理时限即办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九:镇劳保所咨询方式:0550-7918839
201、组织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二、承办机构镇武装部三、服务对象男兵征集对象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高学历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女兵征集对象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已被普通高校录取未报到入学的学生也可以征集。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高中应届毕业生。四、申请条件年龄条件:男青年为2015年年满18至22周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以放宽至24周岁,初中文化程度男青年不超过20周岁。女青年为2015年年满18至22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毕业生入伍。政治条件:按照新修订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身体条件:按照新修订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身高,男青年不低于160cm,女青年不低于158cm,条件兵另行规定。体重,标准体重kg =(身高cm-110),男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视力,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矫正视力不低于4.8且矫正度数不超过600度,条件兵另行规定。血压,收缩压:90-140毫米汞柱;舒张压:60-90毫米汞柱。心率,每分钟60至100次之间。五、申报材料1、《应征报名表》2、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3、一寸免冠证件照5张六、服务流程1、按照天长市、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要求本人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表格2、镇武装部审核,对提供的资料齐全的,及时上报天长市武装部。对于不合格的,告知不合格原因,需补充提交的相关材料3、天长市武装部复审,审核结果及时告知镇武装部4、镇武装部将最终结果反馈给征兵对象七、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九、咨询方式镇武装部电话:0550-7913600
204、宅基地申报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中心所对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查看,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程序上报审批。二、承办机构镇国土所、规划办三、服务对象农村村民四、申请条件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五、申报材料(1)、农村居民宅基地申报表;(2)、申请人申请报告;(3)、村委会公示(原件)及张贴照片;(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5)、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所有成员);结婚分户的,还应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拆旧建新的,提供危旧房屋照片,勘测定界图纸。六、服务流程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九、咨询方式镇国土所电话:0550-7916257
205、设施农用地备案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国土发【2014】127号、皖国土资【2014】181号,国土资源中心所对申请办理设施农业项目用地进行审查报批、上报备案。二、承办机构镇国土所三、服务对象项目用地单位、个人四、申请条件设施农业用地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土发【2014】127号、皖国土资【2014】181号文件规定办理用地备案手续。五、申报材料(1)、设施农用地申报表;(2)、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 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3)、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用地协议(内容包括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4)、(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填写补充耕地方案;)?(5)、功能平面位置图(标明配套设施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的现状图);(6)、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7)、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林地的证明。(8)、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六、服务流程村监委会监督
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注:复垦保证金由乡镇财政所按照复垦方案标准收取,测绘费、复垦方案制作费用由中介机构收取)九、咨询方式镇国土所电话:0550-7916257206、增减挂钩项目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皖国土资【2012】34号文件。二、承办机构镇国土所三、服务对象农村村民四、申请条件群众自愿五、申报材料(1)、房屋拆迁安置意向书(2)、天长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村庄拆迁补偿面积及补偿费用情况表(3)、天长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汇总表(4)、公示照片(5)、现状图、规划图(6)、权属变更证明六、服务流程(1)、广泛征求群众意见(2)、调查摸底、测算费用(3)、与被拆迁农户签订房屋拆迁安置意向书(4)、确定安置点(5)、申报(6)、实施(7)、验收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镇国土所电话:0550-7916257
207、新增耕地项目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国土资发【2008】176号文件二、承办机构镇国土所三、服务对象项目用地单位四、申请条件未利用地、废弃林地、废弃果园、废弃坑塘等五、申报材料(1)、依照土地利用现状图选点(2)、现状图、规划图(3)、补充耕地立项申请(4)、管护协议(5)、权属变更证明六、服务流程(1)、调查摸底(2)、现场测绘(3)、规划设计(4)、立项报告(5)、组织实施(6)、验收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镇国土所电话:0550-7916257208、工矿废弃地项目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国土资发【2012】45号文件二、承办机构镇国土所三、服务对象项目用地单位四、申请条件废弃工矿用地、废弃沟渠、废弃特殊用地等五、申报材料(1)、依照土地利用现状图选点(2)、现状图、规划图(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表(4)、立项报告(5)、权属变更证明六、服务流程(1)、调查摸底(2)、现场测绘(3)、规划设计(4)、立项报告(5)、组织实施(6)、验收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镇国土所电话:0550-7916257
209、放弃宅基地证明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个人承诺二、承办机构镇国土所三、服务对象个人四、申请条件个人自愿五、申报材料个人承诺书六、服务流程(1)、个人申请(承诺)(2)、村、组审核签字(盖章)(3)、国土资源中心所审核签字(盖章)(4)、镇政府审核签字(盖章)七、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九、咨询方式镇国土所电话:0550-7916257
210、无宅基地证明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依据村级证明二、承办机构镇国土所三、服务对象个人四、申请条件实事求是,确实无宅基地五、申报材料个人申请六、服务流程(1)、个人申请(证明)(2)、村、组审核签字(盖章)(3)、国土资源中心所审核签字(盖章)(4)、镇政府审核签字(盖章)七、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九、咨询方式镇国土所电话:0550-7916257211
土地权属证明、土地登记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村级证明、《中华人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登记办法》等二、承办机构镇国土所三、服务对象个人、单位四、申请条件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国土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五、申报材料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六、服务流程(1)、国土资源中心所对权属证明审核或盖章(2)、配合天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好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服务工作七、办理时限权属证明3个工作日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九、咨询方式镇国土所电话:0550-7916257
212、土地征收项目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二、承办机构镇国土所三、服务对象个人、单位四、申请条件依据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文五、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2)、项目立项报告(3)、规划预审报告(4)、测绘图纸(5)征地确认表六、服务流程(1)、协助政府做好土地丈量、登记、补偿工作(2)、协助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做好征收土地确认表等签字工作(3)、协助政府组织实施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九、咨询方式镇国土所电话:0550-7916257
房屋情况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即办事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出具证明。二、承办机构镇国土所三、服务对象辖区房屋交易户。四、申请条件房屋交易,需要开具证明。五、申报材料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2. 房屋交易材料。六、服务流程1. 申请人带证明材料到村委会盖章。2. 村委会公章盖过后到镇政府国土所盖章,国土所审核签字。3. 国土所审核签字盖章后,到镇政府党政办审核,盖镇政府公章。七、办理时限即办。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九、咨询方式镇国土所电话:0550-7916257
开展旅游区文明和法制教育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区的居民文明素质教育和法制教育,维护旅游区的旅游秩序,创建文明旅游景区、景点。二、承办机构镇宣传部三、服务对象旅游景点单位和游客。四、服务条件加强对旅游区的居民文明素质教育和法制教育,维护旅游区的旅游秩序。五、服务流程1. 旅游景点提交旅游区文明和法制教育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2. 根据旅游景点实际开展旅游区文明和法制教育。六、服务时限十五个工作日。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或适当收取材料制作费。八、咨询方式镇宣传部:0550-7913602
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二、承办机构镇应急办。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四、服务条件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及时公布。五、服务流程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明令,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及时公布。六、服务时限1个工作日。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镇应急办电话:0550-7913600
捕杀狂犬、野犬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二、承办机构镇派出所。三、服务对象公民。四、服务条件对狂犬、野犬进行捕杀。五、服务流程1. 正确区分家犬、狂犬、野犬。2. 加强对家犬的管理。3. 对狂犬、野犬进行捕杀。六、服务时限1个工作日。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镇派出所电话:7916011
组织开展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5号)和《安徽省刑释解教人员职业培训与过渡性安置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皖安办发〔2009〕8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三、(一)各级党委、政府应当重视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把做好这项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街道、乡镇党政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具体组织落实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街道、乡镇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副职,要把协助党委、政府做好这项工作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3、《安徽省刑满释放人员衔接管理工作若干规定》二、承办机构镇群众工作站、司法所三、服务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四、服务条件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和帮教。五、服务流程1. 加强与劳保、公安、司法部门的对接,组织刑满释放人员开展培训。2. 对刑满释放人员无居住、工作着落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过渡性安置。3. 对已经工作的刑满释放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六、服务时限全年定期开展,每次1至3个工作日。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镇司法所电话:0550-7916041
开展禁毒教育和禁种宣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禁毒办发[2010]1号):13.依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禁毒教育进农村,提高农民禁毒法制观念。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立足农村有线广播、墙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抓住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有利时机,在人群集中地点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禁毒宣传教育,帮助广大农民特别是返乡农民工识毒、防毒、拒毒,免受毒品侵害。乡镇和村广播室要定时播放禁毒教育内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要做到乡乡有禁毒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党委宣传、教育行政、公安、卫生行政、司法行政、农业、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共青团等部门要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法律进乡村”活动和农家书屋、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开展禁毒宣传资料、禁毒文艺、禁毒电影进农村活动;要把毒品预防知识纳入农村党员和农民职业教育内容,借助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和农村职业教育培训网络,面向农村开展禁毒教育。禁毒、农业、林业、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指导基层组织、单位在可能种植毒品原植物地区,深入开展禁种宣传,增强群众禁种意识,防止罂粟种籽落地。二、承办机构镇宣传部、群众工作站、司法所、派出所。三、服务对象公民。四、服务条件禁毒教育和禁种宣传五、服务流程1. 加强禁毒教育和禁种宣传,利用宣传单页、条幅、展板、墙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抓住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有利时机,在人群集中地点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禁毒和禁种宣传教育。2. 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法律进乡村”活动和农家书屋、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开展禁毒宣传资料、禁毒文艺、禁毒电影进农村活动。六、服务时限全年。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镇宣传部电话:0550-7913602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二、承办机构镇残联。三、服务对象困难残疾人。四、服务条件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或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五、服务流程1. 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2. 村委会盖章证明。3. 镇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天长市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天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天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天长市残联报天长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六、服务时限15个工作日。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镇残联电话:0550-7916734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活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二、承办机构镇政府、各相关学校三、服务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四、服务条件适龄儿童、少年家庭经济困难。五、服务流程1. 申请人提出申请。2. 村委会出具家庭困难证明,并盖章。3. 镇政府审核后加盖政府公章。4. 报天长市教育部门和学校,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六、服务时限7个工作日。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镇政府、各相关学校电话:0550-7916001
《就业失业登记证》补发换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受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换发过程中,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信息、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它记载事项”中。如《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以相关部门记录为准。第三条:《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二、承办机构镇劳保所。三、服务对象劳动者。四、服务条件劳动者补发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五、服务流程1. 申请人到镇劳保所申请补发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2. 镇劳保所登记信息,报市人社局。3. 市人社局审核后补发换发。六、服务时限7个工作日。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电话:0550-7918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