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建设人才特区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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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创新芜湖,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人才特区的意见》(皖发〔20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以用为本、重在实绩的思路,实施人才引进培育、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服务提升四大工程,力争5年内,面向海内外引进培育100名左右创新创业领军人才、500名左右创新创业高端人才和100个左右创新创业团队,努力把芜湖打造成中部领先、全国一流的创新创业高地。 二、实施人才引进培育工程 (一)对来我市创新创业,经认定为领军人才的,根据服务期限和实际情况,给予用人单位最高200万元创新创业资助。(牵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对来我市创新创业,经认定为高端人才的,根据服务期限和实际情况,给予用人单位最高50万元创新创业资助。(牵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对用人单位设立创新创业团队,根据存续期限,经认定给予设立单位最高30万元补贴。(牵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四)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的人员,根据服务期限,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奖励,同时入选的按50万元标准奖励,不重复享受。(牵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五)对入选我市"产业振兴千名人才计划"的人员,给予5万元奖励。(牵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六)对用人单位申报引进国外人才智力项目,被省级以上批准立项并在当年内执行完成的普通项目,市财政给予2万元资助;对列入国家、省重点引智项目的,市财政按1∶1比例配套资助;对聘请的外国专家,被评为国家外专千人计划、外国高端专家项目和省外专百人计划、省外专培育项目人选的,市财政给予单位50%、最高5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批为国家、省级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单位)的,市财政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牵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七)对获得省政府及以上特殊津贴的人员,作为市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的,市财政奖励每人1万元。(牵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八)对通过中介机构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按核定中介费的30%给予用人单位补助,每人最高补助15万元。(牵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实施人才创新创业工程 (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团队携带科技成果来我市创办企业,可提供最高400万元额度贷款担保,3年内予以贴息。(牵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二)建立创新创业风投机制。各县区成立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的风险投资公司,市、县区两级按1:1配套投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创办企业销售收入和税收3年内年均增速不低于20%(最低一年不低于10%),政府可按该企业每股净资产增资扩股,或与社会风险投资机构以1:1比例同进同出,增资额度最高可达1000万元。被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或成功上市后,政府股权适时退出,所得收益在扣除本息后,多余部分30%奖励给原股东(含风投机构),20%奖励给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三)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可凭研发技能、管理经验等人力资本作价出资兴办属于以金融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业、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先进制造业、以自主知识产权为特征的创新创意产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上述人力资本出资可协商作价,也可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人力资本出资总额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35%。人力资本及其他非货币出资总额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牵头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四)2014年12月31日前,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个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分期缴纳,最长不超过5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年薪10万元以上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5年内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用于创新创业。(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创新团队,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的,每项发明专利经一国授权给予2万元奖励,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对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奖励。(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六)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交流访问、短期进修,经人社等相关部门同意后可由市财政按每年每人次1万元,给予派出单位活动经费资助。(牵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四、实施人才平台建设工程 (一)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生产力促进中心,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检测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检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研发设备购置、企业培育研发能力、培养和引进人才等。(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分三年拨付到位。(牵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五)新引进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经认定后,对其自建自用办公用房,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所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按房租租金的20%给予补助;租赁经认定的区域总部楼宇,3年内给予房租租金的30%补助;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50%奖励。凡新落户我市的知名企业法人代表、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3年按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90%给予奖励。(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对由我市牵头新组建攻克制约我市产业发展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助。(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配套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在站工作的院士、博士后,根据工作时间,分别给予每人每年最高3万元、2万元的生活补贴。(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八)对在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继续教育基地,市财政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牵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九)对年度考核优秀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实践基地,市财政每年分别给予2万元奖励。(牵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五、实施人才服务提升工程 (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本人或以配偶名义在我市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给予总房价的30%补贴,其中领军人才最高每人补贴50万元,高端人才最高每人补贴30万元,分五年按每年20%拨付到位,并按所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牵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分别享受最高每人每月7000元、4000元的生活补贴;携带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一同落户的,每增加一名,每月最高增发1500元生活补贴。生活补贴连续发放3年。生活补贴与购房补贴不重复享受。(牵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加快规划建设一批高品质人才公寓,建立健全人才公寓申请使用管理工作机制。(牵头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人社局) (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随迁配偶,优先推荐就业岗位,其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编制的,对口安排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五)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尊重其意愿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到相关公办学校就读。(牵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六)对外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及随迁外籍配偶、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及配偶、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按规定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多次往返签证。(牵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七)卫生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诊疗服务绿色通道机制,审批发放"医疗绿卡";对提供诊疗服务绿色通道的医院,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牵头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八)人社部门负责设立人才服务窗口,负责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全程代办户口迁移、签证办理、工商注册及资助政策落实等事项。(牵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九)建立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的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协助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牵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对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可聘请为芜湖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牵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六、加强组织保障 (一)成立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市委组织部部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人才特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人才特区工作例会制度,统筹推进全市人才工作。各县区、集中区、开发区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和机制。 (二)本意见规定的税收奖励支出按现行市与县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其他奖励补助支出,除已经明确负担比例以外,由市与县、省江北产业集中区按2:8的比例分担;市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按4:6比例分担。 (三)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的认定,由用人单位对照认定条件自行申报,经各县区、集中区、开发区认定后,报市人才特区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确认;市、县区、集中区、开发区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认定备案确认工作。 (四)市人社局负责制定我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认定实施办法,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我市人才特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各县区、集中区、开发区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六)本意见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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