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资金类别: 信托资金; 2、贷款要求: 位於直辖市、省会和副省级城市及经济发地区地级市的项目,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或暂定二级)资质; 3、抵押物: 取得四证的在建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项目; 4、贷款期限: 1-2年; 5、贷款金额: 3000万元以上; 6、抵押率: 抵押物评估价值的40%左右;对於上海、北京、杭州、重庆抵押物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优质项目,抵押率可以放宽到不超过45%; 7、年利息及费用: 19—22%; 8、融资顾问费: 1%(不包括您的佣金); 9、贷款操作时间: 单一资金信托15-30天,集合资金信托30-45天; 10、资金方承诺: 没有任何前期费用
二、操作程序 1、项目方提供用於初审的下列前端资料(有效、清晰的JPEG格式彩色扫描文件): A、贷款申请书,写明企业简介、项目概况、贷款要求、抵押物情况、还贷方案; B、项目方营业执照副本、贷款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C、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D、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或预评估资料(可暂不盖印章); E、以Word文档形式提供完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无需加盖公司印章; F、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最好是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最新一期财务报表; G、用数码相机拍摄的抵押物及拟建项目現场照片。 H、根据情况,对有些项目需要项目方控股股东或相关公司提供贷款担保,要求进行担保的公司,其净资产大於项目方的货款金额。需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简介、2009年财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2、资金方初审通过后,项目方与顾问方签署《融资顾问合同》; 3、项目方按《房地产项目抵押贷款所需材料清单》提供全套纸版资料: 4、资金方对项目资料审查通过后,资金方自费前往项目地考察项目进展,抵押物状况等。 5、资金方确定融资方案,募集信托资金; 6、对项目方发放信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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