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2、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3、纳税人在享受减税、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减免税金统计报告;
4、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减免税金。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减税、免税,并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5、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税、免税,对不报告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相应减免的税款;
6、减税、免税期满,纳税人应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