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指出,为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不收取客户保证金,而通过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加强反担保抵(质)押物管理等其他方式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而针对担保客户资信水平较低或抵(质)押条件不足、确需收取客户保证金作为反担保措施的情况,《通知》说明,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对客户保证金进行管理。
一是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严禁将客户保证金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
二是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将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全额存放于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客户担保保证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不得与基本账户、一般账户等其他账户混用。
三是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客户保证金管理的有关制度,明确客户保证金收取、退还及代偿的标准、条件和程序以及专户管理等要求,报送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备案。
四是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具体措施,加大对客户保证金监管力度,及时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手段,查处融资性担保机构高额收取、变相收取、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等违规行为。
《通知》要求,在此之前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应于2012年9月30日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