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是开学第一天。为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出行交通安全,迎接新学期开学,省交管局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深化护卫天使行动的通知》,对全省校车管理出台了具体的细化措施,对车辆申请校车资质和校车驾驶人注销原则进行了具体规定。
开校车资格有准入,也有“准出”
校车驾驶人的资格审定,目前需要提交《校车条例》要求的无犯罪记录、无酗酒吸毒、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等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的证明材料,其余审查项目,如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等,由交管部门进行审核。
值得注意的是,对审查通过的机动车驾驶证副页上予以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除需要参加正常的年度审验外,还需要参加校车驾驶人驾驶资质的年度审验,在许可驾驶校车之日的下一年度日期的前30日内进行校车驾驶资质的年度审验。此外,交管部门还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校车条例的校车驾驶人,注销其校车驾驶人资格并备案。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其他载客车辆注册登记不得超过三年
省交管局通知规定,除符合国家校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外,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其他载客车辆注册登记不得超过三年。
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每学期的开学前半个月为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时间。校车所有人应先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检验,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单到重点车辆管理机构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
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核发校车标牌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